反兴奋剂中心执行主任:兴奋剂入刑有重大现实意义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马向菲 吴书光)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与兴奋剂有关罪名。涉兴奋剂违法行为正式“入刑”,迈出中国反兴奋剂斗争历史性一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执行主任陈志宇认为,这一规定对提升反兴奋剂工作法治水平全面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近年来,中国的兴奋剂入刑工作取得重大进展。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陈志宇资料图。新华社发(张旭摄)

陈志宇说,司法解释是兴奋剂入刑实质性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此后,按照兴奋剂入刑的既定方针和路线图,体育主管部门继续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深入沟通,推动修改刑法,对司法解释尚未涵盖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更为直接有力制裁。在坚持不懈努力下,修正案最终增设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和条款

“通过刑事手段打击非法生产交易兴奋剂和组织使用兴奋剂等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弥补现行反兴奋剂规则局限性,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威慑力度,增强处罚效果,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兴奋剂问题,保护公众健康,同时也是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经验总结和发展趋势。因此,推动兴奋剂入刑,不仅势在必行,而且迫在眉睫。”他说。

他认为兴奋剂正式入刑对于完善反兴奋剂法治体系建设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进而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都将发挥深远的影响。

兴奋剂入刑将对意图使用兴奋剂的人产生极大震慑作用,但陈志宇指出,这一规定并非针对运动员,而是对准运动员背后的黑手。因为国际反兴奋剂界普遍认为,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往往与辅助人员密切相关。2021年即将实施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便指出,“参与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包庇使用兴奋剂的人员,应当受到比兴奋剂检查结果阳性的运动员更为严厉的处罚,因此把这些辅助人员通报给主管部门(从而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是遏制使用兴奋剂的重要措施”。本次刑法修正案的涉兴奋剂犯罪条款正体现了这一精神

违禁药物屈肼(Meldonium)。

陈志宇说:“我们一直主张,推动兴奋剂入刑不是要追究那些使用兴奋剂运动员的刑事责任,他们的问题仍交由体育组织和反兴奋剂规则处理。兴奋剂入刑要着重惩处走私、非法生产、销售兴奋剂和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违法活动,坚决打击运动员背后的违法主体,遏制兴奋剂向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蔓延的势头,保护运动员和公众健康,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此前的司法解释将走私、非法生产、销售兴奋剂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不过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与兴奋剂有关的违法行为没有纳入刑法规制。与此同时,行业行政处罚又显得力度不足,兴奋剂入刑后弥补了中间的空白

陈志宇指出,组织、强迫、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实施对象不属于未成年人、不涉及国家考试,那就无法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这些行为,仅靠行业处罚,惩处力度明显不足。即使违规人员受到禁赛罚款等行业处罚,依然可能我行我素,违反禁赛规定,继续从事违法活动。而修正案增设有关罪名,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