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推动股票质押风险下降 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原标题:证监会组织召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片区经验交流系列会议 推动地方政府凝聚合力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凝聚共识,近期,证监会分别于浙江、湖南、黑龙江、福建、贵州、陕西组织召开六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片区经验交流会议。证监会领导和沪深证券交易所理事长及上述省份相关省领导分别出席会议并讲话,各地金融局、国资委和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实现了全国36个辖区全覆盖。会议深入分析各片区资本市场发展和上市公司特点,交流了贯彻落实《意见》的做法经验和化解风险的典型案例,在互学互鉴中相互启迪,增强监管合力。

地方政府是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力量。《意见》发布以来,各省市积极响应,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江西省、青岛市等地已相继出台落实《意见》的配套文件,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多项举措。总体来看,各省市贯彻落实情况呈现突出特点:高位统筹,建立多级联动机制,调动全域力量积极推动;树立导向,把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纳入对地方金融考核评价体系或全省资本市场建设考核;重视“入口”,围绕当地产业布局,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着眼存量,在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将上市公司作为整合各类要素资源的平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落实责任,加大力气推动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多种方式化解风险。与会代表表示,将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区域特点和发展定位,结合增量上市公司发展方向和增长潜力,结合存量上市公司竞争优势和风险状况,进一步作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部署安排,积极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会议强调,协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近期要做好六项重点工作:以国有上市公司为突破口,带动公司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以注册制为契机,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多元化退出为渠道,切实解决存量上市公司问题;以分类处置为依据,推动解决占用担保问题;以场内外一致性监管为抓手,推动股票质押风险不断下降;以“零容忍”为原则,持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证监会将扎实履行监管职责,继续深化与地方政府的协作,巩固深化“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推进《意见》各项安排落地见效,共同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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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改,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对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亲切关心和大力支持,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犯罪成本低,发生了一些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市场反映强烈。此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强化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其勤勉尽责对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