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男子非法行医 用皮锤、鞋底拍打患者致其身亡

(原标题西安男子非法行医皮锤鞋底拍打患者致其身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陕西省神木市**路**巷。2020年2月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定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9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杨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定边县**村赵某甲家中为被害人赵某乙(瘫痪在床)治病。被告人杨某甲采用皮锤、鞋底拍打被害人赵某乙的身体进行医治,致使被害人赵某乙背部、胳膊、腿等部位严重淤青、红肿,且呼吸困难,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潜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乙全身广泛软组织损伤,四肢挫伤出血,全身微循环障碍,组织代谢紊乱,符合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手机、皮锤、黑棉鞋(右)、黑色运动鞋(右)等物证

2.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申领书、住院病历微信支付账单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通话记录、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3.证人赵某甲、王某某、屈某某、赵某丙、石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边某某、杨某戊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治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卫侠

检察官助理高定霞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