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男子带亲朋去酒店捉奸妻子 踹门殴打还拍下裸照

(原标题甘肃男子亲朋酒店捉奸妻子 踹门殴打还拍下裸照)

临潭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诉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9********,藏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临潭县**镇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临潭县**村**坡**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4日临潭县公安局将其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5********,藏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临潭县**镇**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临潭县**村**坡**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4日临潭县公安局将其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7月18、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于2018年年初在被告人杨某甲家中举行了婚礼,但未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2018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发现其妻(被害人李某某)驾车从临潭县去了合作市,因怀疑被害人李某某有出轨行为,便打电话找来同学董某某,让董某某驾驶出租车与其去合作找被害人李某某。后在合作市绍玛大酒店被告人杨某甲找见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车并获知被害人李某某入住该酒店1306房间,被告人杨某甲与董某某遂在该酒店1311房间登记入住。在确定其妻(被害人李某某)与一男性(被害人朱某某)在1306房间后,被告人杨某甲于次日凌晨1时许将妻子出轨一事通过电话告知了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杨某甲哥哥),被告人杨某乙得知情况后驾车(甘P*****)与好友孙某某、杨某某从临潭县城关镇前往合作市,于凌晨3时许到达合作市绍玛大酒店带着绳子进入被告人杨某甲登记的1311房间,在该房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与亲朋董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杨某某(4人另案处理)对此事进行简单的商量。在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主导下,凌晨3时30分许,杨某甲、杨某乙将1306房间门踏开后进入该房间,被告人杨某甲掀开了盖在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身上被子,将李某某打了几耳光,并对刚要起身的朱某某胸部踏了一脚将其踏倒在床上,被告人杨某乙将被害人朱某某头发上撕住从床上扯了下来,在将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完全控制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及董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裸体)、朱某某(穿有一条内裤)在现场用手机进行了摄像拍照,随后被告人杨某甲又将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分别用被告人杨某乙事先准备好的绳子予以捆绑,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将李某某和朱某某的衣服扔到卫生间浸湿。后被告人杨某甲给李某某、朱某某身上裹上宾馆房间的床单浴巾带至该酒店楼下,并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分别用被告人杨某乙的甘P*****轿车及被害人李某某的甘P*****轿车带至临潭,凌晨5时许到达临潭后在县城内转到天亮,被告人杨某甲在临潭万豪宾馆登记了房间欲解决其妻(被害人李某某)出轨之事,当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及被害人李某某分别电话告知其父母来临潭万豪宾馆501房间就双方婚姻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在协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向临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打电话报案,在民警到达临潭万豪宾馆后,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脱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且实施了殴打、捆绑、侮辱被害人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捆绑、侮辱,被告人杨某乙与杨某甲共同商议、且提供捆绑工具,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为共同主犯,具有殴打、侮辱被害人的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彩霞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