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女护士撞上过路行人 致其死亡

(原标题:南通女护士撞上过路行人 致其死亡)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82刑初630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园梅,女,1991年2月7日出生,如皋市江安卫生院护士,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被告人郭园梅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水瑞林,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四部刑诉〔2020〕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园梅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正兵、检察官助理薛淇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园梅及其辩护人水瑞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园梅于2019年6月10日7时许,持C1E类驾驶证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X311线由东向西行至19Km+940m路段,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碰撞由北向南步行马路丁某(女,殁年64岁),致丁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丁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郭园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丁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郭园梅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部分,经如皋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718050元。审理中,被告人郭园梅自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0000元,暂存于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园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黄某缪某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保单信息、调取的被害人丁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病历资料、调解协议书、打款凭证、被告人郭园梅的身份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如皋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承诺书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园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郭园梅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园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园梅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经调解,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被告人郭园梅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基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郭园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园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园梅自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0000元,暂存于本院,发还被害人近亲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建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菊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