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岂能成一纸空文

一起行政裁判执行案件山西省左权县检察院的有力监督下,最终尘埃落定。“我从事货车运输业务讲的是货真价实,没想到检察机关办案更是货真价实。”近日,重提此案时,申请人翟某依旧感慨万分。

2018年2月9日,在一起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山西省某县交通警察大队对翟某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告知书》,告知翟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将被依法注销,限他于三十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换证业务;逾期未办理的,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依法公告作废;自即日起不得继续驾驶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

因不服该行政行为,翟某向左权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判决:撤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告知书》。判决生效后,交通警察大队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A2机动车准驾车型资格被限制,这事成为翟某心中一个解不开的疙瘩

2019年12月21日,翟某向左权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间隔4个月后,翟某仍未等到强制执行的任何回复和结果经历了判决撤销、不履行确定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未果等过程,今年4月9日,翟某以法院至今未受理其执行申请,存在违法情形为由,向左权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翟某的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理案情后认为,法院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对执行申请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是该案的关键点。检察官随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一方面向翟某询问了解,证实其确实未收到相关裁定通知;另一方面调取了该案的审判、执行卷宗,查阅了相关记录,证实了法院确实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定并通知翟某本人。据此,承办检察官夯实了检察监督的基础

左权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订)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于今年4月26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精准阐明了法院怠于受理产生的后果:一方面法院受理审查程序存在不规范情形,未依法作出受理裁定,致使翟某的合法权利一直处于被侵害状态;另一方面生效裁判结果得不到完整有效执行,有损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院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予以采纳,并会同检察官于今年5月11日向翟某送达了受理裁定书。与此同时,法院依法向交通警察大队发出执行通知书

该案能否真正执行到位,并不仅仅停留在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上,更需要被执行人对司法判决的内心信服和自愿执行判决内容

在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官并未坐等法院回复,而是积极在翟某与交通警察大队之间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阐明法院所作出判决的公平性正当性权威性,被执行人应当依法执行判决内容的法定义务,最终消除了交通警察大队“《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告知书》仅为程序性告知文书,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片面认识。

5月20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撤销《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告知书》的决定,判决内容得以执行。

检察官说案

案例着眼于法院行政裁判执行的受理环节,对法院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促进了法院受理审查程序的规范。同时办案中注重对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内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该案办理过程中,左权县检察院树立“穿透式监督”理念,同时对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有效地体现了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梁高峰 张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