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上门强奸同村男子妻子,对方一开始未反抗...

(原标题四川男子上门强奸同村男子妻子对方一开始未反抗...)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郭某甲的丈夫杨某某一起到同村村民保某某家喝酒。23日凌晨1时许,邹某某离开保某某家,知道杨某某还在保某某家喝酒,只有杨某某的妻子郭某甲一人在家,便产生强奸郭某甲的想法。郭某甲因给其丈夫留门而未将门上锁,邹某某到郭某甲家大门推开,直接到郭某甲的卧室,用手机屏幕光亮发现郭某甲在床上熟睡,便脱去鞋子爬进郭某甲被窝,对郭某甲的身体进行抚摸,郭某甲以为是自己的丈夫便没有反抗,邹某某便脱去自己和郭某甲的裤子,实施强奸。郭某甲发现不是其丈夫后,给邹某某一耳光,并将其推下床,借助手机光亮看见是本村村民邹某某时,邹某某一边道歉一边穿好裤子,迅速逃离郭某甲家。郭某甲随即向家人哭诉,并向县公安局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