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子凌晨被强奸 吓得直哭

(原标题四川女子凌晨被强奸 吓得直哭)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住普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宁南县**镇**街**号楼房内,被告人冉某某赤裸全身、只穿内裤,从过道窗户翻进被害人玉某某租住的**号房间。被告人冉某某趁黑夜利用被害人玉某某处于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强行搂抱正在熟睡的被害人玉某某,强行抚摸被害人玉某某的胸部意图强行与被害人玉某某发生性行为。被害人玉某某惊醒后,受到惊吓并且哭泣,当场进行反抗并用手机打电话求救,被告人冉某某翻出窗户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趁黑夜进入妇女宿舍,利用被害人孤立无援、熟睡之机,采用搂抱身体、抚摸胸部等方式,意图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在被害人及时打电话求救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运杰

检察官助理吉布你呷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