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女子遇车祸 却被司机拖至路边强奸

(原标题内江女子车祸 却被司机拖至路边强奸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92********,汉族小学,务工,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川CW****蓝色标致轿车行驶至威远县镇西车站转盘附近时,见被害人李某某身材较好,遂心生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便驾车经过李某某身边,在前方转盘处返回,跟在李某某身后,慢慢接近,见周围没人,也不在监控范围时,将车灯熄灭,以20码至30码的速度将李某某撞倒。后徐某某将车停在前面几十米的地方,返回假意关心李某某,趁机用手摸李某某外阴乳房,李某某反抗,徐某某便用手捂住李某某嘴,并威胁反抗就杀死你,遂后将李某某拖拽至路边一围墙处,欲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乘徐某某不备挣脱跑至自家门面。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系强奸未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晋军

检察官助理闵成英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