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一男子和“小三”同居多年,还生下孩子!结果……

(原标题沭阳男子和“小三”同居多年,还生下孩子结果……)

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前后,被告人田某某与徐某某同居生活,后于2012年2月6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于沭阳县**乡徐某某家中,育有一子一女。2017年前后,被告人田某某与徐某某分居,夫妻关系恶化,期间被告人田某某结识被告人万某甲。2018年4月份前后,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先后在苏州南京等地与被告人万某甲同居,至2018年10月发现怀孕后,至被告人万某甲位于沭阳县**镇**村**组的家中与被告人万某甲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于2019年7月6日在沭阳县中心医院育一子。被告人万某甲明知被告人田某某有配偶,仍与其同居并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案发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在贤官人民医院被传唤归案、被告人万某甲于同日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万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万某甲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