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夫妻容留未成年人卖淫 帮其揽客

(原标题重庆夫妻容留未成年人卖淫 帮其揽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3********,汉族个体经营者,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 2020年7月1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 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为夫妻关系,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号的“**旅馆”,共同介绍、容留卖淫女在此从事卖淫活动,且帮助揽客,从中收取提成。2020年7月9日21时许,二被告人介绍并容留王某甲(经查系未成年人)与刘某某、郭某某与王某乙在其经营的旅馆内进行性交易,被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二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 营业执照、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郭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董某某、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为卖淫者提供场所,介绍嫖客二人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叁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