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使出“绝招” 认定的贩毒数量翻了6倍多
这是一起跨省域运输、贩卖毒品犯罪:上下家口供不一,被告人宋某对其他贩卖事实有意隐瞒、供认不清,同案犯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他运输、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不清晰……
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成功追诉一名同案犯王某。综合审查后,将宋某运输、贩卖毒品乙卡西酮数量由653.48克增加至4171.98克,并通过大量释法说理、与辩护人沟通,使宋某自愿认罪认罚。
宋某家住阳谷县,近两三年一直在山西长治做煤炭生意,经常驾车往返阳谷长治两地,虽然辛苦,却足以养家。后来与长治当地人接触久了,发现有些人在抽一种叫作“长治筋”的东西,把东西放在锡纸上用火烤,烤出烟来吸到鼻子里,时间一长就会成瘾。
2019年初春,一次偶然的机会,宋某在长治认识的朋友冯某与宋某说,这种“长治筋”在河南省台前县有不少人卖,因知道宋某老家阳谷县和台前县搭界,所以提出让宋某再回老家时捎点过来。宋某将冯某的话记在心里,回到老家就开始打听台前县哪里有卖,后来打听到一个叫“杨三”的人经常贩卖“长治筋”,于是通过朋友联系上了“杨三”,从“杨三”手里购买,然后加价再卖给冯某。一次、两次,宋某尝到了倒卖“长治筋”的甜头,虽然内心也恐惧万分,但是一想到这个生财之路比煤炭生意更轻松,便一次次铤而走险,往返于阳谷、台前、长治之间。
2019年9月10日,宋某买好“长治筋”,开车准备运输至长治进行贩卖,在某高速公路入口处被阳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当场查获“长治筋”653.48克。经过鉴定,在宋某车上扣押的毒品成分为乙卡西酮。至此,宋某运输、贩卖毒品的“生财之路”被彻底打断。
2019年12月14日,阳谷县公安局以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现有证据除了能够证明宋某涉嫌运输、贩卖已扣押的毒品653.48克的事实,同时也有证据显示宋某在被抓获前,与微信好友“老王”有大额转账,有线索指向宋某通过王某将毒品贩卖给其他人的事实,王某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为深挖关联犯罪,检察官通过全面研判梳理在案证据,列出自行补充侦查提纲,明确取证方向。根据提纲,检察官讯问被告人宋某,宋某供述之前确实还贩卖过“长治筋”,但是无法说出购买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更无法确认贩卖数量。
检察官重新梳理宋某手机内的电子数据,发现其微信好友“老王”向宋某用微信发送了一张截图,系“老王”与微信好友“君子兰”的聊天记录,“君子兰”称:“货少了 14 克”。
检察官察觉到这张截图背后掩藏着贩卖毒品的信息,于是将该微信好友作为重要突破点,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查明了“君子兰”的真实身份系赵某。办案人员到长治市找到赵某本人,对其进行询问,赵某指认了毒品交易“上线”王某。办案人员在全面调查核实后,确认宋某、王某之间并无煤炭生意上的经济往来,排除了宋某、王某关于微信往来资金系煤炭生意转账的辩解,使得证据体系不断完善。
根据补充侦查的证据,办案人员查明了王某涉嫌共同犯罪的事实。经过研判,阳谷县检察院决定追加宋某伙同王某共同贩卖毒品乙卡西酮的事实,数量为1486克,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王某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今年6月5日,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阳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由交易数额确定贩毒数量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除与王某共同贩卖毒品外,宋某直接贩卖给冯某大量毒品的犯罪事实,还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为准确认定被告人宋某在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贩卖数量,检察官仔细复核在案证据,排除矛盾证据,重新查阅同案犯冯某手机内的电子数据,研究宋某、冯某的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发现二人不仅联系频繁,谈话“含蓄”,而且资金来往频繁、交易金额巨大。在此基础上,检察官调取宋某前往长治的高速行车轨迹记录进行对比,发现其行车路线固定、行车时间与资金来往时间存在高度的契合。
细致梳理冯某与宋某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以及宋某银行交易明细,结合在案的言词证据,检察官准确地计算出了宋某与冯某的毒资交易数额。由于未在冯某处扣押到毒品实物,二人供述不一致,因此无法确定毒品数量。为此,检察官提出由价格确定数量的侦查思路,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先后讯问冯某4次,取得重大突破。
通过自行补充上述证据,并结合全案证据,该院最后将此问题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予以充分讨论,最后一致认为,认定被告人宋某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由原来的653.48克增加为4171.98克。最终,该项指控事实也得到法院的采纳。
证据面前被告人低头认罪
证据补充了,事实也较为清晰了,但如何让被告人宋某认罪认罚,成为摆在检察官面前又一新的难题。
为此,检察官对于调取到的下家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逐页逐笔核对,厘清贩卖毒品与银行流水之间的对应关系后,又先后7次提审宋某,及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自行侦查证据情况、通知辩护人阅卷,充分听取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辩解,解释增加数量的情况和依据。虽然最终起诉数量变大了,被告人面对检察机关的扎实取证工作,完全认可了新的指控数量,将自己曾经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全盘托出,对起诉数量表示认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本案能够顺利诉讼,得益于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自行补充侦查相较退回补充侦查,检察官直接亲历证据搜查,对指控犯罪有着更准确、更高效的优势。
阳谷县检察院检察长牛廷彪表示,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轻罪案件中适用率较高,在重罪案件中适用相对较少。本案通过自行侦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追诉漏罪漏犯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及时打击了毒品犯罪。
经阳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阳谷县法院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一审宣告后,被告人宋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卢金增 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