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陈丽、张立成等人洗浴中心卖淫被抓

(原标题:重庆陈丽、张立成等人洗浴中心卖淫被抓)

被告人林川,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67********,初中文化程度,上**足浴养生会所股东,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岸**期**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村**号**单元。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丽,女,汉族,1979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821979********,中专文化程度,上**足浴养生会所股东,住重庆市南岸区**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立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031982********,初中文化程度,上**足浴养生会所股东、法定**,住重庆市巴南区**区**幢(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镇**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俊伟,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5********,大专文化程度,上**足浴养生会所股东,住重庆市渝北区**府**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路**号。因介绍卖淫,于2011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毅,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85********,中专文化程度,上**足浴养生会所股东,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路**号**幢**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办事**路**号**幢**单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才森,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80********,中专文化程度,上**足浴养生会所股东,住重庆市南岸区**家园小区**团**栋(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附**号)。因容留卖淫,于201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德亮,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86********,高中文化程度,上**足浴养生会所股东,住重庆市巴南区**大道**号**幢(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办事处**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2日重庆市被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川、陈丽、张立成、陈俊伟、祝毅、向才森、黄德亮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犯罪地在重庆市南岸区为由,于2019年4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丽,于次日已告知其他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2日退回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1日重新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7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6月2日,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底,被告人林川在重庆市南岸区**路**号重庆时盛大**水汇洗浴中心(以下简称“大**水汇”)办公室召集被告人陈丽、张立成、陈俊伟、祝毅、向才森、黄德亮、尹某某(另处)商量接手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891A馆上**足浴养生会所(以下简称“上**会所”)做洗浴业务。林川出资18万元,占股30%,陈丽、张立成、陈俊伟、祝毅、向才森、黄德亮各出资6万元,尹某某出资5万元,各占股10%。2018年7月31日,张立成和向才森以30万元价格从王某甲处受让上**会所。2018年8月1日,上**会所由林川等人接手开始实际经营,向才森负责全面运营管理,张立成担任会所法人并管理会所的足浴区域(A区),陈丽管理会所水疗区域(C区)。其中,A区为正规洗脚、按摩服务项目,C区为卖淫服务项目。2018年10月起,由陈俊伟全面管理会所,张立成、向才森配合陈俊伟管理会所,陈丽继续管理C区,祝毅担任客户经理负责招嫖。

上**会所经营期间,张某甲(另处)为会所财务,负责会所账目和出纳;陈某甲(另处)为前厅总监,负责会所前台日常管理、C区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的维护、为C区预定卖淫酒店、收取C区嫖资,并每天将A、C区业绩上报给陈丽、陈俊伟、向才森;蔡某某(另处)、韦某某(另处)为前厅主管,负责嫖客的接待、登记、收费;孟某某(另处)协助陈丽负责卖淫女的面试定级、培训、管理,同时从事卖淫服务;周某甲(另处)、周某乙(另处)负责管理C区卖淫女出入、卖淫女请假、为卖淫女领取卖淫提成;骆某某(另处)为客户经理总监,黄某甲(另处)、陈某乙(另处)、汪某某(另处)、李某甲(另处)、王某乙(另处)、黄某乙(另处)、李某乙(另处)、李某丙(另处)、韩某某(另处)等10余人为客户经理,负责通过电话微信方式介绍、接待嫖客。

上**会所的经营模式为客户经理先与嫖客联系,后电话、微信通知会所前台,会所前台蔡某某、韦某某对嫖客及客户经理信息予以登记,后客户经理将嫖客带进会所C区挑选卖淫女,嫖客选定卖淫女后,先将卖淫女应得嫖资通过微信、支付宝直接支付给卖淫女,卖淫女就在会所C区或指定酒店房间为嫖客提供性服务,后客户经理使用尹某某开户的收钱吧终端、张立成开户的POS机终端或现金等方式收取嫖客剩余嫖资,最后填写卖淫女技师上钟单交给前台入账。

上**会所自2018年8月1日开业至案发,组织孟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钱某某、潘某某、向某某、李某丁、张某乙、黄某丙、熊某某等至少10名以上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11月21日,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民警在南岸区南滨路渝宴烤全羊将被告人林川、陈丽、张立成、陈俊伟、祝毅、向才森、黄德亮抓获。

经重庆龙源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2018年8月1日至11月21日期间,上**足浴养生会所通过组织卖淫女卖淫所得共计1660856元。经营期间,林川分红4.2万元,张立成、陈丽、陈俊伟、祝毅、向才森、黄德亮、尹某某各分红1.4万元。

被告人陈俊伟在担任重庆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又于2014年承包了大**水汇,在大**水汇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陈俊伟招聘被告人祝毅担任大**水汇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招聘付某某为财务人员,负责每天上交嫖资,并按照陈俊伟的安排定期支付员工报酬和卖淫女提成。祝毅聘用曾某某(另处)与李某戊(另处)具体负责管理大**水汇水疗部。同时,祝毅还招募十余名业务经理负责招揽嫖客。大**水汇在其水疗部设有20多个包房,卖淫女经培训性服务流程后,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2017年10月25日晚,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大**水汇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卖淫女杨某某、支某某和嫖客谭某某等人以及总经理祝毅当场抓获。

被告人张立成、陈俊伟、祝毅、向才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祝毅归案后检举、揭发温某某、朱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已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陈丽到案后劝说同案犯尹某某自首,并于2019年7月22日陪同尹某某前往铜梁区公安局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