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2人组织卖淫被逮捕 案件详情公布

(原标题:自贡2人组织卖淫被逮捕 案件详情公布)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青红,男,1984年1月19日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4011929935103211984********,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鼎新镇红胜村2组21号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梨园汇丰苑3栋6楼11号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栋**楼**号。2006年3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3月27日因犯盗窃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12月17日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4121723115103111984********,汉族,自贡市人,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沿滩区卫坪镇曾家桥村5组52号四川省沿滩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736号9栋6单元1楼1号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伟,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12月11日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31211051X5103041993********,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勉流井巷37号1门附7号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巷**号**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重庆商业步行街7栋3单元4楼12号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重庆**街**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青红、曾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青红、曾某某、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6月10日,被告人李青红伙同被告人曾某某介绍吴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等多名卖淫女,利用微信、发名片等方式招揽嫖客,并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卖淫女到自贡市锦江酒店、自贡市新新酒店、自贡市天香佳园酒店楼上民宿等多处地点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李青红和被告人曾某某从嫖资中提成获利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程某某通过接送卖淫女、帮忙拉客等形式协助李青红、曾某某介绍卖淫,并从中获利5000余元。

1.2020年6月5日晚上,程某某和胡某某入住自贡市客运站君临商务酒店409房间。当晚23时许,有人从门缝塞进记载有宣传卖淫图片和联系电话的“小卡片”,程某某就拨打卡片上的联系电话要求对方安排两名卖淫女上门服务。随后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蓝波兔”)安排徐某某(微信昵称“可爱妹妹”)和吴某某(微信昵称“幸福离我好近”)到达君临商务酒店,双方谈定价格之后,徐某某通过微信收取程某某支付的嫖资3600元,并将其中1800元转给了吴某某,将1000元转给了曾某某,吴某某也转了1000元给曾某某。之后,徐某某与程某某在422房间,吴某某与胡某某在409号房间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

2.2020年6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青红通过微信(微信昵称“香烟不离手”)向周某某推荐车震卖淫服务,周某某应允,并告诉对方自己的位置在自流井区汇西小学小区门口。被告人李青红遂安排被告人程某某驾车送罗某某到了汇西小学旁小区门口,待程某某离开后,周某某将车开到隐蔽处与罗某某在车内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00元嫖资给了罗某某。

3.2020年6月10日凌晨0时46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安排吴某某到锦江大酒店1505房间接一个600元的单子,让其不收钱。同时,被告人李青红接到一个叫“亮亮”的男子的电话,让其安排一个卖淫女到锦江大酒店接一单生意,让其不收钱。李青红遂通过微信安排罗某某到达锦江大酒店,并收到了“亮亮”200元的提成。尔后,吴某某与陈某某在锦江大酒店1505房间,罗某某与敬某某在锦江大酒店1615号房间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当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法律文书②人口信息表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④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⑤微信转账记录截屏⑥情况说明抓获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吴某某、徐某某、罗某某、程某某、陈某某、敬某某、彭某某、胡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曾某某、李青红、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五、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青红、曾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李青红、程某某介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青红、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青红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青红、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青红、曾某某、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青红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独林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