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酒吧提供半裸表演 现场观众达22人
被告人郑某,绰号“郑小七”,男,汉族,高中文化,徐州市鼓楼区创意68彩虹吧店长、股东,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1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徐州市鼓楼区创意68彩虹吧股东,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1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浩,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钧智,江苏管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9)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赵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玮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赵某及辩护人卞晓飞、丁浩、杨钧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2月22日、23日,被告人郑某伙同赵某在位于徐州市鼓楼区创意68共同经营的“彩虹吧”酒吧内,雇佣廖某进行半裸体表演。23日22时许,廖某正在进行表演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观众达22人。经鉴定,现场观众拍摄的部分视频含有淫亵性的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等内容,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属于淫秽物品。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光盘、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打款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赵某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郑某具有坦白情节,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被告人郑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22日、23日,被告人郑某伙同赵某在位于徐州市鼓楼区创意68共同经营的“彩虹吧”酒吧内,雇佣廖某进行半裸体表演。23日22时许,廖某正在进行表演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观众达22人。经鉴定,现场观众拍摄的大部分视频内容均含有淫亵性的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的内容,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属于淫秽物品。
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公诉机关还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郑某供述,证明徐州市鼓楼区创意68“彩虹吧”酒吧于2018年7月开业,股东是被告人郑某和赵某,郑某负责酒吧经营,赵某负责财务。因为酒吧生意不太好,郑某于2018年12月10日通过微信与廖某确定表演时间为当月的22-24日,费用2000元。表演前郑某与廖某沟通表示表演尺度可以大,只要不裸露生殖器,想怎么表演就怎么表演。22日、23日晚,廖某均到“彩虹吧”进行了表演,表演内容有裸露身体、模仿性行为等动作。22日廖某表演时,赵某带朋友来酒吧也看到了。对于酒吧请人做这种表演的事情,郑某曾给赵某说过,他没反对。但请什么人、何时表演由郑某决定等事实。
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明赵某和郑某是徐州市鼓楼区创意68“彩虹吧”的合伙人,酒吧于2018年7月开业,郑某负责酒吧经营,赵某后期负责财务。酒吧开业后郑某给赵某说过要请男模来店里表演,表演时男模会只穿内裤围浴巾,做挑逗客人的动作等,赵某表示同意2018年12月22日晚,赵某带朋友到酒吧,看到一男子只在腰上围着一个浴巾在酒吧跳舞,期间有向前挺下身、围着客人做性挑逗动作等事实。
3、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郑某通过微信与其联系,确定让廖某于2018年12月22-24日在徐州市鼓楼区创意68“彩虹吧”进行表演,费用2000元。在双方的微信沟通中,郑某表示表演尺度可以大,也就是不裸露生殖器,其他性挑逗和性暗示的动作都可以做。22日、23日晚,廖某在“彩虹吧”进行了表演,表演时只穿小内裤和浴巾跳舞,抚摸全身,在客人桌前做模仿性交的动作,手伸到浴巾里做抚摸生殖器的动作等。23日晚,廖某在表演时被公安机关带走,因传播淫秽信息和进行淫秽表演,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等事实。
4、证人钟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证明三证人系徐州市鼓楼区创意68“彩虹吧”的服务员,2018年12月22日、23日晚,该酒吧请一男子来表演,表演时只穿小内裤围浴巾,做用手摸自己的胸,扭屁股,挑逗客人等动作的事实。
5、证人洪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2月22日、23日晚,徐州市鼓楼区创意68“彩虹吧”有男模表演,证人在表演时客串主持人,男模表演时只穿小裤衩,做一些撩人的动作。
6、证人赵某、马某甲、张某甲、袁某、王某丙、施某、刘某甲、张某乙、马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尹某、郭某、刘某乙、祁某、董某、王某丁、高某、李某丙、周某、孟某、张某丙、陈某、王某戊的证言,证明22位证人均系12月23日晚在徐州市鼓楼区创意68“彩虹吧”观看廖某表演的人,当晚该酒吧有男模跳舞表演,表演时只穿内裤、围浴巾,做抚摸自己上身和下体等动作的事实。
7、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鼓楼公安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明2019年12月23日晚在“彩虹吧”观看表演的观众拍摄的视频经鉴定,大部分属于淫秽物品的事实。
8、微信聊天截图,证明被告人赵某负责管理“彩虹吧”账务的事实。
9、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告人郑某与廖某的微信聊天截图及光盘,证明被告人郑某通过微信与廖某沟通演出时间、费用、尺度等事实。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廖某因传播淫秽信息和进行淫秽表演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并罚款的事实。
11、情况说明,证明因“彩虹吧”的监控摄像头未连接到电脑主机,2019年12月22日晚的表演视频未记录保存的事实。
1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郑某、赵某的到案情况。
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郑某、赵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赵某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均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赵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较小的主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郑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的控辩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组织表演者在酒吧向不特定观众半裸体表演,具有淫亵性内容,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郑某、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30日,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23日,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涉案财物及孳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