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一夜总会提供色情表演 承包人被起诉

(原标题无锡夜总会提供色情表演 承包人被起诉)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梁溪区**娱乐夜总会承包人,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住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室(户籍在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路**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李斌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组织淫秽表演者在梁溪区**娱乐夜总会进行淫秽表演。

2020年6月3日、5日,被告人刘某甲、周某某组织刘某乙、王某某、鄂某某等人在**娱乐夜总会**包厢内为郑某某等人进行淫秽表演。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鄂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郑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提取的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结伙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