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被稻谷收割机割头死亡

(原标题重庆男子稻谷收割机割头死亡)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受胡某乙邀约一起到垫江县曹回镇家村6组驾驶收割机收割稻谷。当日16时许,胡某甲在龙家村大地廖湾大田收割稻谷过程中,稻田承包人李某某聘请了谢某某等人在稻田边阻止村民下田稻穗。但在场村民未听劝阻,仍下田捡稻穗。胡某甲在明知稻田中有村民在捡稻穗的情况下,仍驾驶收割机继续作业,在其作业过程中倒退时,未仔细观察收割机后方的情况,致该收割机铡草刀片将正在捡稻穗的被害人彭某某头部割伤,致其当场死亡。

2020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主动到垫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4日,胡某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须知、和解协议、收条、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谢某某、高某某、康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DNA)[2020]3696、3862、3945号检验报告、垫公鉴(病理)[2020]42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胡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胡某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第三,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