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杀人后 将尸体带回住处
被告人杨光明,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花园**幢**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总结,以被告人杨光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9月3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张君、被害人近亲属郑某甲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杨光明驾驶摩托车来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路**号的被害人叶某某开办的足疗店,让叶某某归还欠款,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厮打,杨光明遂用右臂勒住叶某某的脖子致其死亡。之后,杨光明驾驶摩托车将叶某某尸体转移至自己租住的重庆市渝北区**花园**栋**号房屋内。次日,杨光明搭乘网约车将叶某某尸体再次转移至重庆市垫江县裴兴镇桂花村附近山坡处掩埋。经鉴定,不排除叶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可能。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杨光明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收售手机记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入所健康体检表、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郑某甲、张某某、杨某甲、李某某、冷某某、杨某乙 、徐某某、但某某、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光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DNA检验报告和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书。
5、勘查、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辨认、检材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明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光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美玉
二0二0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