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老汉经营卖淫场所 4女3男当场被抓

(原标题西安老汉经营卖淫场所 4女3男当场被抓)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2196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浙江省杭州市城区**弄**号**楼,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弄**号**楼。2015年2月4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绍兴市柯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酒店经营洗浴中心,雇佣“朱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设定不同价位的卖淫服务项目,组织卖淫女卖淫。又雇佣王某乙、赵某某、石某某(均已判刑)到该洗浴中心工作,王某乙是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结算和采购工作;赵某某是服务员,负责接送嫖客;石某某是收银员,负责登记和收银。2018年11月26日晚,公安莲湖分局民警对**酒店进行治安检查现场查获卖淫女4人,嫖客3人。经鉴定,该洗浴中心卖淫所得共计2529546.6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同案王某乙、赵某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户籍证明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开设卖淫窝点,组织卖淫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