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一男子介绍两名女子至某宾馆从事卖淫违法活动......结果......

(原标题巢湖男子介绍两名女子至某宾馆从事卖淫违法活动......结果......)

近日,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和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件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出生,巢湖市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7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介绍卖淫女程某某、张某某至巢湖市**街江南宾馆房间内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并从中分成获利人民币390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至该局接受调查

网络图片)

巢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明明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明明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明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9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判处被告人吴明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明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对被告人吴明明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