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某宾馆女老板介绍卖淫!被起诉!

(原标题日照宾馆女老板介绍卖淫!被起诉!)

近日,日照市岚山人民检察院

公布了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齐某某

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

被起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镇**村**号,住辽宁省锦州市**镇**村**号。2010年6月7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日照市岚山区汾水村其经营的某某宾馆内,先后容留左某某、蒋某某、马某、张某某向他人卖淫,并向上述卖淫女介绍嫖客收取嫖资。被告人齐某某与上述卖淫人员按收入四六分成,其非法获利共计约12420元。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