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某宾馆女老板介绍卖淫!被起诉!
公布了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齐某某
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
被起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镇**村**号,住辽宁省锦州市**镇**村**号。2010年6月7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日照市岚山区汾水村其经营的某某宾馆内,先后容留左某某、蒋某某、马某、张某某向他人卖淫,并向上述卖淫女介绍嫖客收取嫖资。被告人齐某某与上述卖淫人员按收入四六分成,其非法获利共计约12420元。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