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2男2女家属院色情交易当场被抓

(原标题西安2男2女家属院色情交易当场被抓)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乡**村**组,无业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新城分局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程某某、景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在雁塔区驾坡村口,经被告人范某某、程某某共同商议,范负责找寻卖淫女、程负责网上联系网销,共同出资租房从事色情卖淫服务行业以攫取非法利益。确定了紫某某负责联系嫖客,范某某负责管理、分赃,程某某、景某某负责接待嫖客、分配小姐、收取嫖资分工模式,以张某某、冯某某、廖某某等为卖淫女,以收费777元、999元两种卖淫色情服务收费模式为内容,再此基础上分别给网销提取340元、440元,给卖淫女提取260元、360元,除去房费、基本成本花销后,范四成、程、景各三成的分配方式。自2019年6月底以来,入住西安市雁塔区**路**酒店,租赁民宿二处(西安市碑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新城区**路**家属院**街坊**楼**室),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累计收取嫖资19万余元。

2019年7月18日,在本市新城区**路**家属院**街坊**楼**室,现场查获嫖客两名(伏某某、张某某),卖淫女两名(张某某、冯某某),上述四人对其卖淫、嫖娼行为予以供述,后在范某某手机内查获当日嫖资1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3.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及截图;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程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范某某、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范某某、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