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多名美女被强奸 其中2人惨遭轮奸

(原标题:江苏多名美女强奸 其中2人惨遭轮奸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涛,男,1989年8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张家港市宝睿服装辅料员工户籍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殷一峰,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勇,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张家港市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随县。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8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涛、李勇犯强奸罪一案,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苏0582刑初4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涛、李勇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吉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涛及其辩护人殷一峰,上诉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涛、李勇经事先预谋,在张家港市金港镇,采取相互配合、趁人不备的手段,先后4次在被害人酒、水中掺入“迷恋”、“第四态未知元素”等迷幻类药水,致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带至宾馆内实施强奸。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8、9月份某日晚,被告人陈涛、李勇经预谋,在张家港市金港镇某歌厅唱歌后,在将女服务员孙某汤某带至张家港市金港镇一家特味鸡煲店内吃夜宵期间,趁人不备,在孙某、汤某茶水内下迷幻药水,欲将二人迷晕后带至宾馆发生性关系,后因汤某发觉茶水苦未喝而未得逞。

2、2017年9月4日晚,被告人陈涛、李勇经预谋,在张家港市金港镇某歌厅唱歌后,将女服务员赵某石某带至张家港市金港镇蟠港北路小田园饭店吃夜宵期间,趁人不备,在赵某、石某的酒水内下迷幻药水,致二人昏迷后,两被告人将赵某、石某带至张家港市金港镇某宾馆房间,趁两被害人昏迷之时,被告人陈涛对赵某实施了强奸,被告人李勇对石某实施了强奸。

3、2017年9月17日晚,被告人陈涛、李勇经预谋,在张家港市金港镇某歌厅唱歌期间,趁女服务员孙某、罗某不备,在二人的酒水内下迷幻药水,欲将二人迷晕后带至宾馆发生性关系。因孙某昏迷被歌厅工作人员发现而带离,后被告人陈涛、李勇将罗某带至张家港市金港镇某酒店房间,趁罗某昏迷之时,先后对罗某实施了强奸。

4、2017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涛、李勇经预谋,在张家港市金港镇某歌厅唱歌后,将女服务员张某带至张家港市金港镇蟠港北路一火锅店内吃夜宵期间,趁张某不备,在其酒水内下迷幻药水并致其昏迷,后被告人陈涛、李勇将张某带至张家港市金港镇某宾馆房间,被告人陈涛首先欲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因自身原因未能得逞,之后被告人李勇对张某实施了强奸。

2018年1月5日,被告人李勇因形迹可疑接受公安机关审查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强奸犯罪事实

案发后,张家港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勇的暂住处扣押迷幻药水、塑料管避孕套等物

以上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孙某、汤某、赵某、石某、罗某、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马某、杨某、周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涛、李勇的供述,扣押笔录及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住宿登记,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搜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查破经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涛、李勇违背妇女意志,共同采用下迷幻药水的手段强奸妇女多人,其中轮奸两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涛、李勇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涛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涛、李勇的第一起犯罪事实系犯罪未遂,对被告人陈涛、李勇均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涛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李勇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作案工具迷幻药水、塑料管、避孕套等物予以没收。

上诉人陈涛提出的上诉理由为:其在第三起中不构成轮奸,第四起中其未强奸张某。原审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上诉人陈涛在第三起犯罪中不构成轮奸,在第四起中未强奸张某,请求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上诉人李勇提出的上诉理由为:其未实施第三起、第四起强奸犯罪,原审量刑过重。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陈涛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未强奸被害人张某,上诉人李勇提出其未强奸被害人罗某、张某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陈涛、李勇连续实施多起强奸犯罪,在趁人不备时采用下药方式迷奸妇女系其二人的惯常作案手段。上诉人陈涛、李勇对强奸被害人罗某、张某一节均有过供述,被害人罗某、张某亦陈述案发时已完全失忆,相关陈述不仅与上诉人陈涛、李勇的供述相互印证,也与二上诉人的惯常作案手段相吻合。上诉人陈涛、李勇的翻供供述不合常理,对翻供理由亦不能进行合理解释,相关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陈涛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轮奸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涛、李勇多次采用迷奸方法强奸妇女,在实施下药、开房行为时,主观上对彼此双方均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有明确认知,客观上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应以轮奸论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陈涛、李勇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综合考虑二上诉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作出的量刑并无不当,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涛、李勇违背妇女意志,共同采用下药迷奸的手段强奸妇女多人,且有轮奸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陈涛、李勇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诉人李勇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陈涛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相关部分可从轻处罚。上诉人陈涛、李勇第一起犯罪系未遂,对相关部分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检察员发表的检察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