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16岁少女卖淫 被男人折磨7小时
刑 事 判 决 书
被告人仲芒,男,199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美团外卖员,住苏州市姑苏区,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江,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三部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芒犯强奸、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于2019年12月1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芒及其辩护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强奸。2019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仲芒通过微信将被害人丁某(16周岁)约至本市姑苏区阖村坊16号其住处进行卖淫嫖娼。晚上22时许,被害人丁某至被告人仲芒的住处后,要求先支付1500元嫖资再发生关系,遭到被告人仲芒的拒绝。被害人丁某欲离开之际,被告人仲芒采用掐脖子、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后,被告人仲芒用绳子将被害人丁某的双手捆绑,并试图再次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丁某反抗未能得逞。2.非法拘禁。2019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仲芒在本市姑苏区阖村坊16号其住处强行与被害人丁某发生性关系后,为逼迫被害人继续与其发生性关系,以绳子捆绑、扇耳光等方式不准被害人丁某离开。2019年2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仲芒胁迫被害人丁某喝下含有氯硝西泮成分的白开水,致使其陷入昏迷状态。至当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仲芒联系滴滴车司机,并将昏迷中的被害人丁某带上出租车欲返回沭阳老家。在行驶途中,被害人丁某醒来反抗并呼救,被告人仲芒采用暴力手段进行压制,后司机将车开至京沪高速公路梅村服务区并报警。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仲芒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仲芒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捆绑、下药等恶劣手段,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分别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仲芒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仲芒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数罪并罚。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强奸犯罪,被告人仲芒予以否认,辩解其与被害人丁某是网恋关系,丁某主动到其家中,且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于指控的非法拘禁犯罪,其未作辩解,庭审中一直声称自己“脑死亡”。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仲茫系初犯、偶犯、家族有××史,被告人仲芒也曾有精神疾病的就医史;被害人丁某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被告人仲芒虽然庭审中不配合,但是在公安机关已经如实供述了罪行,应认定为坦白。
经审理查明:
一、强奸事实
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仲芒通过微信与被害人丁某(16周岁)约定,仲芒付款1500元,丁某至其住处与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将其住址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丁某。
当晚22时许,被害人丁某如约至本市姑苏区阖村坊16号被告人仲芒的住处后,要求先支付1500元嫖资再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仲芒拒绝,并采用掐脖子、扇耳光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丁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被告人仲芒用绳子将被害人丁某双手捆绑住,然后试图再次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丁某反抗而未能得逞。
二、非法拘禁事实
丁某被强奸后要求离开,被告人仲芒以绳子捆绑、扇耳光等暴力方式阻止丁某离开。至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仲芒谎称,如果丁某同意喝下“春药”就让她离开,被害人丁某遂喝下一杯掺药的水,随后陷入昏迷。当晚23时许,被告人仲芒联系滴滴车司机武某,称要带女朋友回沭阳老家,昏迷中的丁某被被告人仲芒抱着塞进出租车。行驶途中,被害人丁某醒来并求救、要求司机报警,被告人仲芒多次殴打被害人丁某阻止其求救,对司机谎称二人是男女朋友关系,要求司机不要理睬丁某的救救。后因丁某抢夺方向盘并坚决要求报警,司机武某将车开至京沪高速公路梅村服务区报警,民警到场将被告人仲芒抓获。
经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仲芒作案时无××,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明被告人仲芒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摘录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仲芒的基本身份事项,与其供述相一致。
2.证人仲某(系被告人仲芒的父亲)的证言笔录证实,仲芒在二三年前一个人去南京看过病,具体什么病其不清楚。仲芒的母亲有神经官能症,姐姐也有神经科的病,没确诊过。
3.证人应祝平(系南京脑康中医院内科医生)的证言笔录证实,仲芒于2016年4月来就诊,算术,很紧张,下颌不能放松,注意力不急中,失眠二至三年了,当时给他做了检查,显示他有急性脑疲劳、脑损伤,做了脑循环和经颅磁的治疗,并开了药。过了几天又来复诊,说吃了药可以睡觉了,减少了药剂量,又做了治疗,后来仲芒没有再来过。
4.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仲芒作案时无××,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证实被告人仲芒强奸、非法拘禁丁某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丁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9年2月18日21时许,其与一男子约好到他家与他发生性关系,收款1500元。到他家后,其提出先付钱再发生性关系,该男子不同意,其就要回家,该男子将其扑倒在床上,撕其衣服,其反抗,后来该男子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第二天凌晨,该男子让其喝迷药,说喝了就让其回家,其就喝了,后来感觉没意识了,后来感觉有人将其抬上车,清醒过来发现在公路上,其让司机报警,该男子不停地扇其耳光,并对司机说是男女朋友关系,其又抢方向盘,司机将车开到梅村服务区报警。
2.证人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滴滴司机,2019年2月19日18时35分许,接到一名男子电话让其送他和女朋友回沭阳老家,其就同意了,约22时到人民路、砂皮巷接该男子,一名男子将一名女子抱着走到车附近,其帮忙开了门,该男子将女子塞进车里,女子没穿鞋,人是昏迷的。其开到人民路时,该女子喊救命,男子说二人是男女朋友关系,让其不用管,女子就骂男子,其感觉男子用手肘压着女子不让她继续说话,后来该女子撞车门,其听到该女子声音不对,应该是男子掐女子的脖子了,后来女子突然抢方向盘,喊救命,让其报警,男子又掐女子脖子,说是男女朋友吵架,其坚持将车开到梅村服务区并报警。
3.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住在仲芒隔壁,其侄子说2月18日至20日的晚上睡觉时,听到隔壁有敲墙的声音的。
4.被告人仲芒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证实,其辩解案发当日,与被害人约好到其住处来,二人发生三次性关系,其付款1500元,到了二楼床上,该女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中间女子提出先给钱,其不同意,就继续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其就拿布绑了她的手,女子同意的。后来因为这个女子赖在其住处不肯走,其就叫了滴滴司机,准备把这个女子带回老家包养她。
5.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仲芒与被害人丁某的聊天到被告人仲芒的住处,以15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丁某在2019年2月20日凌晨0时21分发微信给朋友称被绑架了,0时49分发短信称被绑架了。
6.户口本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苏州市某某学院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丁某事发年龄为16周岁。
7.公安机关在案发后拍摄的被害人丁某的照片证实,事发后,被害人身上的伤痕情况。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证实,从被告人仲芒住处提取玻璃水杯、男式内裤上的血迹、红色绳子上的裤子。从被害人丁某处提取乳房拭子、血液、尿液,从被告人仲芒处提取口腔拭子。
9.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9]毒鉴字第15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丁某血液、尿液中以及被告人仲芒住所的杯子中均检出氯硝西泮。
10.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2019]0692号鉴定书证实,被告人仲芒住所的床上的男式内裤的血迹中以及红色绳子中有被害人丁某的DNA,被害人左侧乳房拭子中包含被告人仲芒的DNA。
(三)证实本案案发经过的证据如下: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观前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2月20日0时53分许,丁某报警称被一男子强奸,现人在梅村服务区,无锡沪宁高速交警大队已将二人控制,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仲芒抓获。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仲芒及其辩护人无异议。经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芒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仲芒还以捆绑、下药等手段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仲芒归案后始终辩解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认定其坦白。被告人仲芒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综上,公诉机关提请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仲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