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少女被2名男同事带进出租屋 惨遭轮奸

(原标题:无锡少女被2名同事带进出租屋 惨遭轮奸

江苏江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1刑初36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伟托,曾用名谢天豪,原江阴市东鋆光伏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谢伟托曾因犯故意损毁财物罪于2014年3月被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铮,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毅,原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艳华,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未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伟托、许毅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来、吉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伟托及其辩护人姚铮、被告人许毅及其辩护人李艳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谢伟托、许毅经事先合谋,于2018年10月21日晚将被害人潘某某(女,2001年12月21日生)带至江阴市华士镇和平东村117号底楼西侧房间,采用捂嘴、扇耳光、强脱衣裤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潘某某强烈反抗,被告人许毅未得逞先行离开。被告人谢伟托继续采取击打被害人头部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许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伟托、许毅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伟托当庭提出许毅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能算轮奸,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毅称虽有共同强奸的想法,但自己没有实际跟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也制止过被告人谢伟托,不应当认为轮奸,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伟托的辩护人姚铮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谢伟托的行为还是符合坦白的、当庭自愿认罪,不认为构成轮奸是因为不懂法律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十年量刑

被告人许毅的辩护人李艳华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许毅构成强奸罪不持异议,但不应认定具有轮奸的加重情节。理由:首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谢伟托是强奸既遂;其次,即使被告人谢伟托既遂,也不能简单运用“一人既遂,全案既遂”的理论,被告人许毅并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轮奸必须是两名以上男子在同一较短时间内故意对同一妇女轮流强行奸淫,被告人许毅在离开前对被告人谢伟托是有制止行为的,更加说明被告人许毅主观上放弃犯罪了;从犯;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许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谢伟托、许毅经事先合谋,于2018年10月21日晚将同事潘某某(女,2001年12月21日生)带至江阴市华士镇和平东村117号底楼西侧房间,采用捂嘴、扇耳光、强脱衣裤等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潘某某强烈反抗,被告人许毅未得逞先行离开。被告人谢伟托继续采取击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出示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潘某某的身份情况

2.被害人女式上衣内裤、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物证,证明案发当天被害人穿着情况。

3.检查笔录及门诊病历卡,证明2018年10月22日,被害人潘某某在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后由医生采集潘某某阴道拭子三份的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扣押被告人谢伟托内裤一条、VIVOX21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许毅的iphone7手机一部。

5.入职、离职登记信息,证明被害人潘某某入职、离职情况。

6.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蒋某自2013年6月起担任人事专员的情况。

7.证人蒋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潘某某的入职时间是2018年10月15日,离职时间是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0月19日开始,潘某某就请假的,请了4-5天,原因不清楚,之后再也没来,公司就自行办理离职手续了。人事系统登记的姓名就是潘某某,出生日期是2001年12月21日的情况。

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从来没有用谢伟托、许毅的手机上的QQ、微信等软件跟别人聊天的情况。

9.证人黄某甲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在自己工作的江阴市第四人民医院办公室,在两名女民警和一名女见证人陪同下,对潘某某进行了人身检查,应民警的要求,对潘某某的阴道口、阴道中段、阴道后穹窿三处提取了阴道分泌物密封后把试管交给民警的经过情况。

10.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笔录,证明其出生于阴历2001年12月21日,对应的阳历是2002年2月2日。2018年10月21日20时左右,许毅接其去吃饭,到了饭店谢伟托也在。吃完饭后,谢伟托、许毅骑电瓶车把其带到华士和平村里面的一处出租屋,其进屋后就感觉他们不怀好意就想回去,但是他们不让其走,说刚才骑电瓶车撞人了,要躲一躲。谢伟托还给其腿上涂酒精,涂完拉着其一起躺床上,其躺在他们两个中间,他们两个衣服都脱了只穿一条内裤。谢伟托、许毅都隔着衣服摸其胸。谢伟托凑到许毅那边悄悄问有没有买避孕套,许毅说买了但忘在宿舍了,其就知道他们两个提前计划好要和其发生性关系。其开始反抗,用手推,用脚踢,还喊:“有没有人,能不能过来帮忙。”许毅用左手捂住其嘴巴,其用牙齿咬了许毅的手指。许毅打了其左侧脸颊巴掌。谢伟托脱了其裙子和内裤,其又强行穿上去,谢伟托还强行脱了其上衣。其哭喊救命。其对他们说:“你们再弄我,我就要报警了。”许毅听了后就对谢伟托说:“不要弄了,要不去宾馆找个小姐搞搞吧!”谢伟托说:“你别管了,我今天不要别人就要玩她,你要是还想在厂里混下去那现在就走吧。”许毅就穿好衣服和裤子走了,谢伟托把自己内裤脱了,对其说:“你要么乖乖躺在床上跟我弄,我保证不射在你里面,要么我就把你打死。”其不同意,他就打了其好几个巴掌,反复问其和打其,其用手捂住脸,他乘机把其裙子和内裤脱掉,用手抓住其头发往床边和床上的凉席上撞,拿其鞋子打其头部和大腿,其被打的头晕了,谢伟托强行和其发生了性关系的经过情况。

11.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餐巾纸2血迹、餐巾纸3血迹、阴道拭子上精斑白色女式上衣上精斑、女式内裤上精斑、男式内裤上斑迹与谢伟托口腔拭子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STR分型相同。

12.人身检查笔录和提取情况说明、阴道拭子封存照片,证明2018年10月22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谢伟托进行人身检查并提取生物检材;对其随身携带的一部红色VIVOX21手机和一条绿色男士内裤予以扣押;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许毅进行人身检查以及提取生物检材;对其随身携带的一部红色苹果7手机予以扣押,侦查人员依法提取了被告人许毅的左手咬痕擦拭、口腔擦拭各一份。侦查人员对被害人潘某某进行人身检查以及提取生物检材,发现潘某某所穿白色上衣及内裤上均有白色斑状物,左右脸颊均有红肿,左手手臂外侧、左手小指、双腿膝盖处均有伤痕的情况。

1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谢伟托、许毅与被害人潘某某互相辨认,被告人谢伟托、许毅对作案地点辨认的情况。

1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1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江阴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9日对送检的两部手机进行电子证据检查,提取送检手机内基本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等数据。

16.电子数据,证明被告人谢伟托、许毅曾在微信聊天中商量一起与被害人潘某某发生性关系及与被害人潘某某之间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情况。

17.江阴市公安局华士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谢伟托、许毅的归案情况。

18.被告人谢伟托、许毅的户籍资料及前科劣迹资料,证明被告人谢伟托、许毅的身份情况。

19.被告人谢伟托的供述笔录和当庭供述,证明2018年10月21日下午,许毅跟其发微信说要和其两人一起与潘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在微信上商量。到了晚上10点左右,其和许毅在华士勤丰路上一家川菜馆吃饭,期间许毅把潘某某接来。吃完饭之后,其骑着电动车带着许毅和潘某某到华士镇老菜场那边许毅朋友租的房子里去,经过华士医院附近的红绿灯路口,其撞到一辆电动车,三个人都摔倒在地,潘某某的膝盖受伤。其在许毅指引下骑车到了华士镇老菜场旁边的一条巷子里的一幢两层小楼底楼的一个房间。其帮潘某某用药酒擦了伤口。潘某某提出来要回宿舍,许毅说下雨,又撞了车就住下吧。后三个人躺在床上,潘某某在中间,其和许毅摸潘某某胸部、阴部,潘某某用手推我们的手,并大声喊“不要这样”,许毅去捂潘某某的嘴并打她耳光,其脱潘某某的裙子和内裤,潘某某就用手抓住自己的内裤不让脱,许毅就跟其说:“算了吧,咱们俩还是走吧,不如出去找一个吧。”许毅的意思是出去嫖娼,其跟许毅说:“你要走你就走吧,我不走。”许毅穿好衣服离开的。之后其就用两只手开始脱潘某某的内裤,那时潘某某不让其脱,而且在大声乱叫,其怕被别人听到,就用手朝她头上打了两巴掌,又从床边地上把她的白色休闲鞋拿在手里扬起来,看上去像是要打她,潘某某看到就不敢出声了,其就把她的内裤脱下。后因潘某某反抗激烈未能插入,只在大腿根部摩擦的经过情况。

20.被告人许毅的供述笔录,证明案发前四五天谢伟托跟其说一起跟潘某某发生性关系。2018年10月21日,其和谢伟托商量好,一起带着潘某某去吃饭,吃完饭把她带到另外一个同事黄某乙家里和她发生性关系。晚上9点多,其、谢伟托和潘某某一起去吃饭,吃完饭三个人骑一辆车往黄冠军的暂住地开。在华士医院门口红绿灯路口和一辆电动车相撞,对方女子打电话,其和谢伟托、潘某某乘机离开。到了黄某乙家中,谢伟托借口要帮潘某某擦药酒把潘某某的丝袜脱了。潘某某提出要回宿舍,谢伟托称下大雨又撞了车就睡在这里。其和谢伟托都把衣服裤子脱了只剩下一条内裤,潘某某衣服裤子都没有脱,其和谢伟托把潘某某挤在中间一起睡。谢伟托用手脱潘某某裙子,其隔着衣服摸潘某某的胸部。潘某某大喊:“不要这样子!”她叫的声音很大,其怕别人听到,就用手去捂潘某某的嘴,她用牙齿咬了其虎口处,其被她咬的很疼,就用手打了潘某某左脸颊两记耳光,潘某某就喊的更大声了,还说:“你们再这样我就要报警了。”当时其看潘某某确实不肯跟其发生性关系,怕楼上有人听到会报警,就不想继续跟她发生性关系了,其跟谢伟托讲:“要不就算了吧,我们出去找花点钱的,万一楼上的人报警就麻烦了。”谢伟托说:“有什么事我摊着,你要是要走的话你就滚吧。我今天必须把她给办了。”其拉了谢伟托但拉不动就起身穿好衣服骑电动车离开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其听到谢伟托回宿舍,跟其吹牛说潘某某被他“办了”的经过情况。

关于被告人许毅的辩护人李艳华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谢伟托强奸既遂的辩护意见,鉴定意见载明阴道拭子上精斑、女式内裤上精斑与谢伟托口腔拭子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STR分型相同,与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吻合,足以认定被告人谢伟托强奸既遂,故对辩护人李艳华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谢伟托、被告人许毅及其辩护人李艳华提出不构成轮奸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虽被告人谢伟托和许毅对谁提起犯意互相推诿,但两人事前合谋,两被告人有共同的奸淫同一人的犯罪目的,基于共同的奸淫意识实施了犯罪行为,两被告人对犯罪的达成都起了积极推动的作用,约被害人吃饭,带至事前找好的场所,将被害人以各种借口留宿、在床上将被害人夹在两被告人中间,对被害人实施捂嘴、殴打、摸胸等行为,主客观均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轮奸。故对被告人谢伟托、被告人许毅及辩护人李艳华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伟托、许毅经事先合谋,采用暴力手段轮奸未成年女性,两被告人的行为确均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伟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当庭自愿认罪,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伟托、许毅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姚铮、李艳华提出的两被告人有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及理由,经查符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伟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罚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30年10月21日止)。

被告人许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