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人被烧死 2人负主责被起诉

(原标题陕西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人被烧死 2人负主责被起诉)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221983********,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镇**室,暂住千阳县**厂员工宿舍。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蓟州区**镇**街**号**楼**号楼**单元**室,暂住千阳县**厂员工宿舍。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8月2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家属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日千阳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公司在**公司内进行施工作业

2019年1月18日8时10分,**公司现场作业负责人张某甲向**公司提出动火申请,**公司生产处处长陈某某予以批准后,未按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到现场进行安全监护及指挥作业。

2019年1月18日13时30分许,**公司现场作业负责人张某甲明知有工人正在进行气焊切割作业,会产生火星,仍违反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安排工人党某某、李某某、冯某某三人进入A料坑内进行封堵作业。

14时52分许,由于对料斗进行切割作业时产生的高温金属熔渣落入A料坑内引燃坑内的沾染物和乳化液混合物,造成爆燃,致党某某、李某某、冯某某三人烧死。

后经宝鸡市人民政府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张某甲、陈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公司和被害人党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且获得三名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动火审批单、《各部门职责描述》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毒物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