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失足女一天卖淫3次 只赚140元

(原标题泰州失足女一天卖淫3次 只赚140元)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翠萍,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无业,住靖江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20〕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翠萍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翠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陈翠萍在其典租的靖江市西玉路5号房屋内,容留、介绍孟凡荣褚某向他人卖淫3次。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陈翠萍在上述典租屋,容留、介绍孟凡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徐某卖淫1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0元。

2.2020年8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陈翠萍在上述典租屋,容留、介绍褚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陈仪平卖淫1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0元。

3,2020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陈翠萍在上述典租屋,容留、介绍孟凡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严浩彬卖淫1次。

被告人陈翠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被告人陈翠萍人民币140元,暂存于该局。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了靖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陈翠萍的平时表现、社区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调查,该局调查后认为,被告人陈翠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翠萍预缴了财产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翠萍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书证证人陈仪平、徐某、褚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翠萍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扣押笔录,调查评估意见书,缴费发票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翠萍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依法处罚。陈翠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陈翠萍已经退出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财产刑保证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翠萍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陈翠萍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翠萍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公安机关依法追缴的被告人陈翠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