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3名失足女疯狂卖淫460次

(原标题:无锡3名失足女疯狂卖淫460次)

江苏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06刑初505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利,女,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经营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幸福路无名理发店,户籍在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陆滢,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生杰,男,1987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怀远县。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6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容留卖淫于6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韦政,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刑诉〔2020〕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利犯容留卖淫罪、被告人赵生杰犯危险驾驶罪、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兰出庭支持公诉。经本院通知,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陆滢、韦政作为被告人何利、赵生杰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危险驾驶

2020年1月12日5时许,被告人赵生杰饮酒后驾驶沪C×××××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松江区联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并逆向行驶至对向左转弯车道,撞上停在该车道内等红灯的鲁R×××××红色重型货车,导致两车右前车头受损。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生杰血液乙醇浓度为2.26mg(乙醇)/ml(血液)。

二、容留卖淫

2020年4月至6月1日间,被告人何利在其租赁的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幸福路60号、16号房屋内,与卖淫女约定四六分成,共计容留卖淫女林某张某1、赵某1(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卖淫460余次,收取嫖资人民币5万余元。

2020年5月10日至6月1日间,被告人赵生杰按照被告人何利的安排,对部分卖淫女的次数进行统计,与卖淫女结算分成,并为卖淫活动进行望风。期间,卖淫女林某、张某1、赵某1等人卖淫290余次,收取嫖资人民币3万余元。

2020年6月1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何利处扣押避孕套湿巾若干,从被告人赵生杰处扣押当天收取的嫖资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利、赵生杰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利、赵生杰的供述,证人林某、张某1、赵某1、方某孔某、时某、陈某1、张某2、杨某、赵某2、龚某许某高某、陈某2、夏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轨迹信息,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情况说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及劣迹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利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被告人赵生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被告人何利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赵生杰在庭审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利、赵生杰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被告人何利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生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生杰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生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认罚,故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利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因未能查证属实,故不作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何利的辩护人提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赵生杰的辩护人提出“坦白;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均予采纳。被告人何利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对其辩护人提出“坦白”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生杰与卖淫女核对卖淫次数并分成,虽获利均交给被告人何利,但被告人赵生杰、何利系男女朋友关系,不能仅因其获利少而认定其作用为次要、辅助,故对被告人赵生杰的辩护人提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利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赵生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扣押的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何利、赵生杰应退出剩余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蒋丽娜

人民陪审员胡听南

人民陪审员章亚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