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95后男子醉驾疯狂闯卡撞死交警 被判死刑

(原标题:黑龙江男子醉驾疯狂闯卡撞死交警 二审维持死刑)

11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理赵玉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一案。

2019年2月14日21时20分许,哈尔滨公安局双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过往车辆驾驶员酒驾等违法行为设置卡点进行检查醉酒男子赵玉林驾车闯卡撞上警务辅助人员单立东,致其胸肋骨多发性骨折,肝、脾破裂,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了解到,此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赵玉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赵玉林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执勤中牺牲的交警单立东。图片来源/双城发布

男子醉驾疯狂闯卡撞死交警,一审获死刑

2019年2月14日,在哈尔滨发生一起造成警察牺牲的案件,当晚22时左右,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公安交警大队在双城区景观大道四野广场附近,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酒驾男子赵玉林驾驶吉利轿车疯狂闯卡,其驶入精兵胡同卡点,在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赵玉林加速绕开拦截的交警强闯第一道卡点,在看到前方第二道卡点的交警正在路中央执法的情况下,仍驾车加速冲卡,撞向执勤交警被害人单立东。

据目击者称,单立东被撞出去30多米远,飞起后扎进另一辆红色小型汽车的前档风处。大家费了好大力气才将人拉出来。这辆红色车当时也在接受检查,驾驶员受轻伤。

最终单立东胸肋骨及股骨多发性骨折,肝、脾破裂,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单立东出生于1977年11月,党员,2007年至2012年,在双城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担任辅警,2012年12月因工作突出转为工勤编制。曾在交警大队巡逻八中队、六中队、二中队和秩序中队工作,主要负责协助民警做好辖区外勤和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赵玉林,1995年出生,案发时24岁,系哈尔滨双城区双城镇光跃村农民,肇事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黑龙江省高院消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赵玉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赵玉林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醉酒驾驶撞死交警的上诉人赵玉林。图片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酒后驾驶没看到交警执勤,二审维持死刑原判

11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玉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一案。

庭审中,法庭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赵玉林作了最后陈述。庭审现场,赵玉林辩解称:“我是喝酒之后开车出的事,在闯过第一道卡口的时候,只顾着看后视镜,并未看到第二道卡口,也没看到交警在执勤,等我撞上人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

在撞人后,赵玉林继续加速行驶,直至撞到花坛后弃车逃逸,在逃跑100多米后,随后被警方抓获。

▲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案情通报。图片来源/双城公安分局

调查显示,赵玉林于2018年购车,2018年4月,其驾驶证扣分11分。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案发共计10个月,在此期间内,赵玉林共有21条违章记录,其中有9条闯红灯记录。案发当天,与朋友二人共饮酒13瓶,经检测,赵玉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02mg/100ml,为醉酒驾驶。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赵玉林醉酒后驾驶车辆,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拦截检查时,为逃避酒驾处罚,不顾在场人员安危,驾车加速强行连闯两道卡点,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一台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赵玉林曾多次违章驾驶,案发当天不听劝阻,执意酒后驾车,并加速冲卡,将正在执行公务的交通警察撞致死亡,在明知撞上执勤交警后,继续驾车逃离直至车辆撞上障碍物,弃车逃跑,并唆使同车人逃跑,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11月27日上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赵玉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赵玉林上诉,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玉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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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6日晚,抚顺雷锋体育场东侧发生车祸,一辆轿车超速90%冲上人行道,造成4死2伤。

经检验,驾车者金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134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其驾车前与一位朋友共喝下13瓶啤酒并发生争吵。

2019年10月10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认定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今年3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金某上诉,维持原判

轿车超速90%

冲上人行道

2019年4月16日下午2时许,抚顺男子金某驾车接朋友杨某(女)到饭店吃饭。晚7时05分,二人离开饭店。

杨某想打车离开,金某将出租车拦住,让杨某乘坐其驾驶的轿车,杨某上车后坐在副驾驶位置。

金某驾车沿临江路自东向西行驶,多次超速行驶且不避让行人。杨某想下车,金某不答应并猛踩油门

晚7时12分,轿车行至雷锋体育场东侧冲上人行道,造成1名行人当场死亡、3名行人抢救无效当日死亡、1名行人及杨某受伤。

交警调查认定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伤者无责任;事故前车辆速度约95千米/小时,肇事地点限速50千米/小时,超速90%。

俩人喝13瓶啤酒

发生争吵

杨某称,吃饭过程中与金某聊起以前同学的事,因看法不一发生不快。饭店流水单显示,二人共消费13瓶啤酒。

离开饭店坐上金某轿车驶出一段距离后,杨某因喝多难受提出“下车回家”,金某称“你要下车就加速了”。

接下来,杨某感觉车辆摇晃“突然撞到了什么东西”,下车后看到有人躺在马路上,自己的左臂疼痛不止……

杨某称,轿车加速时未与金某发生肢体接触,“我喝多了,不知道事故怎么发生的,也不知道我怎么伤的。”

杨某就医检查确诊为左臂骨折。交警调查认定金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134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

“不想再进去”

谎称他人驾车

金某1988年生于抚顺,小学文化,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7年5月刑满释放。

面对警方调查,金某和杨某一度谎称“车是‘大头’开的”。杨某称事发后金某很害怕,便与她统一口径,“大头”这个人是金某编造的。

金某供述,发生争吵后让杨某上车是想“把话说清楚”。金某说撞人后挺害怕,“不想再进去了”,于是对民警谎称车是别人开的。

到医院抽血后,金某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他承认是自己驾车。民警调查发现,此前金某有多次违章记录。

金某供述事发时的情形称,“她说要下车,我脸朝她,左手把方向盘,右手指着她不让她下车……我踩油门加速,踩得挺重。”

驳回上诉

维持死缓判决

2019年10月10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认定被告人金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金某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金某明知在车辆、行人密集处醉酒驾车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后果,但其为与她人斗气,忽视瞭望,故意以超限速90%的速度行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2020年3月11日,省高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