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怀疑妻子出轨 涉嫌故意杀人被起诉

(原标题男子因怀疑妻子出轨 涉嫌故意杀人被起诉)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0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

户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

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1月6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由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系夫妻关系,2019年11月初开始,刘某某因怀疑妻子出轨产生矛盾。

2019年12月11日凌晨零时许,刘某某在本市莲湖区**路**小区其妻居住房内,等刘某甲回家后要求查看其手机微信遭拒,于是对刘某甲进行殴打,并从厨房拿来一把刀威胁刘某甲打开手机。

刘某某查看刘某甲手机微信,发现刘某甲将之前删除的一名男子微信再次添加为微信好友,遂与对方微信语音通话质问对方与刘某甲是什么关系,遭对方辱骂后将手机摔在地上

刘某某对刘某甲声称就算坐牢也要弄死你,持刀连续朝刘某甲的背部、胸部捅刺,并在被害人面部乱划,致刘某甲失血性休克、肺破裂、胸椎肋骨多处骨折等。

事后刘某某拨打120、110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刘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3、指认笔录及照片;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害人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7、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感情纠葛,持刀故意杀害其妻未遂、致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被告人系犯罪中止、自首,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