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男子涉嫌强奸被提起公诉

(原标题黔南男子涉嫌强奸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姚某某(家名姚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73********,毛南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平塘县户籍地贵州省平塘县**乡**村**组**号,现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到独山县**镇**村**组邻居的出租房内,乘被害人潘某某(女,57周岁)一人在家之机,采取扑压、拉扯等暴力手段,在卧室床上对潘某某实施奸淫,后逃离现场

2020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独山县**镇**村**组家中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具有坦白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该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