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俩男子涉组织卖淫罪被捕 其中一名00后

(原标题:宁夏男子涉组织卖淫罪被捕 其中一名00后)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宁0202刑初80号

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治全,别名:任治聪,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于宁夏海原县,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强奸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强奸罪批准,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靳文艳,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羽鹏,男,2001年5月21日出生于宁夏银川市,回族,住宁夏石嘴山市。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容留卖淫罪批准,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萍,宁夏颐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三部刑诉(202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治全犯强奸罪、被告人丁羽鹏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28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三部刑追诉(202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任治全、丁羽鹏犯介绍卖淫罪,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治全及其辩护人靳文艳、被告人丁羽鹏及其指定辩护人杨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强奸罪

2019年7月20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任治全在石嘴山市××区房屋卫生间内,以暴力方式强行和被害人谢某(2003年6月10日出生)发生性关系

2.容留卖淫罪

被告人丁羽鹏于2019年5月29日租住石嘴山市××区后,在6月至7月期间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明知薛某某(2002年8月8日出生)、谢某卖淫而予以容留。

3.介绍卖淫罪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任治全安排薛某、丁羽鹏在谢某(女,2003年6月10日出生)在大武口区进行卖淫过程中,让微信介绍谢某卖淫二次。

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照片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治全以暴力方式强行与被害人谢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羽鹏明知他人卖淫而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为未成年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治全、丁羽鹏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任治全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介绍卖淫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丁羽鹏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任治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只是因为初入社会,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的道路,且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的家属也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只是目前无法联系到被害人。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羽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丁羽鹏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无犯罪前科,刚满十八岁,事发时年幼无知,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强奸罪

2019年7月20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任治全在石嘴山市××区房屋的卫生间内,以暴力方式强行和被害人谢某(2003年6月10日出生)发生性关系。

2.容留卖淫罪

被告人丁羽鹏于2019年5月29日租住石嘴山市××区后,在6月至7月期间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明知薛某某(2002年8月8日出生)、谢某卖淫而予以容留。

3.介绍卖淫罪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任治全安排薛某、丁羽鹏在谢某(女,2003年6月10日出生)在大武口区进行卖淫过程中,通过微信介绍谢某卖淫二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出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疾病诊断书、前科查询证明、讯(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薛某、周某司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被告人任治全、丁羽鹏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治全以暴力方式强行与被害人谢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任治全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丁羽鹏明知他人卖淫而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为未成年卖淫人员提供场所、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任治全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家属有赔偿意愿,只是无法联系到被害人给予赔偿,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羽鹏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案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在强奸罪一案中,被告人任治全强奸未成年人,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治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治全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介绍卖淫罪一案中,被告人任治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治全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治全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中,被告人丁羽鹏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羽鹏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治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任治全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丁羽鹏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孔祥卓

审判员 赵静

人民陪审员 王建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又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