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遭男子尾随入室 强行发生关系

(原标题重庆女子男子尾随入室 强行发生关系

被告人周功堂,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单元**。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3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6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功堂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功堂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周功堂从奉节县鱼复街道不夜城“天都KTV"的门口尾随被害人王某甲至其租住的奉节县**街道**巷**号**单元**室,敲门闯入室内后,采取言语恐吓、用手掐颈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性关系,后因自身身体原因,强奸未遂。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周功堂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靳某某、张某某、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功堂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书

6.辨认笔录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指认现场视频、逃跑、跟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功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功堂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功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功堂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周功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周功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馗

检察官助理刘玲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