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美女与男人性交易 5人冲进房捉奸

(原标题:常州美女男人性交易 5人冲进房捉奸)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97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明军刘梦娜,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8]2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张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6日晚,被告人赵某纠集梁某刘某杜某常某(均已判刑)预谋用“仙人跳”方式劫取财物,刘某注册一微信号冒充女性以“约嫖”名义搜索周边男子,杜某及常某找到高某另案处理),决定让高某与被钓男子发生性关系。嗣后,被告人赵某召集梁化鹏刘猛杜佳训及、常胜、高某在常州市天宁区丽华北路水月清华806房间集结,并指使其他女性为高某化妆,刘某通过微信联系到陈某2,并以“约嫖”为名引诱陈占峰将高某带至常州市天宁区蔷薇家园格林豪泰宾馆8326房间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赵某及梁某、刘某、杜某、常某商定,待高某与陈某2发生性关系后,五人冒充高某的亲友冲进房间“捉奸”,殴打陈某2,并由梁某向对方要钱。被告人赵某等五人收到高某发送的已与陈某2发生性关系的微信信息后,按照事先约定,冒充高某亲友冲进房间,对陈某2指责辱骂、拳打脚踢等,并扬言报警告其强奸。梁某提出私了,并向陈某2索要钱财。因陈某2现金不足,又不肯借钱,刘某用陈某2的手机号注册支付宝账号,绑定陈某2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强行转走陈某2银行卡内的人民币3900元,又与常某、高某持陈某2的工商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取款,因陈某2告知的错误密码而未取得钱款。期间,为逼迫陈某2筹钱、告知银行卡密码,梁某等人对陈某2采用言语威胁、殴打、开水烫等手段。因嫌钱少,被告人赵某指使刘某将之前收取的人民币3500元以转账的方式退还给陈某2,并与杜某报警称高某被人强奸,意图诬告、陷害陈某2,因被民警识破而未得逞。

另查明,上述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00元已由常某在另案中退出。

被告人赵某当庭供认其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的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自愿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同案犯梁化鹏、刘猛、杜佳训、常胜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笔录和辨认笔录、未到庭证人高某、夏某赖某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物登记表物证照片、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案发现场视频、病历复印件伤情照片、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朝阳桥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自愿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赵某当庭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