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女子在桥下被殴打 随后惨遭强奸

(原标题巴中女子桥下被殴打 随后惨遭强奸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号,住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号,务工。2020年7月4日自动投案因涉嫌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200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楼上**楼,务工。2020年6月28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200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店宿舍理发店学徒。2020年7月2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5月2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在巴州区三号桥下、巴州区**号高某某家中西城派出所附近一旅馆房间内、巴州区北山路中段上面的公厕处(望王山)、巴州区迎宾旅馆201房间内,多次对被害人罗某某随意实施殴打。经鉴定,罗某某的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初,被告人廖某某在巴州区三号桥下参与殴打罗某某后提出想与罗某某发生性关系,高某某遂让廖某某将罗某某带至其家中,在高某某家中一卧室内,廖某某不顾罗某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资料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彭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等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手机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被害人,至其轻伤二级,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桥

检察官助理刘潇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