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子在车内遭遇2次强奸 男子被逮捕

(原标题南京女子车内遭遇2次强奸 男子被逮捕)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李光正,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李光正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光正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3时至12日2时许,被告人李光正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航金大道张塘角红绿灯路口向东300米处,其路边停放的皖M7****号小型汽车内,采用用手按压等方式,强行和被害人吴某某发生关系2次。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李光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光正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正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