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出租房内多次强奸女孩 案件详情曝光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9********,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乡**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委某某一起在金华市秋滨街道**村某KTV包厢唱歌。1月16日凌晨1时许,王某甲趁委某某上厕所之际以喝醉酒需要人搀扶为借口将其诱骗至某KTV门口,强行把委某某推入车内,由王某乙驾车将两人带至汤溪镇高畈村夜市吃烧烤。吃完烧烤后,王某甲将委某某带回汤溪镇**村某出租房内,明知委某某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强行与委某某在该房间内发生多次性关系。1月16日上午9时许,王某甲才允许委某某离开,后委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2021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伤势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话单记录、接受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何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陈某乙、朱某某、龙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责任编辑:张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