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人涉嫌违法犯罪被起诉

(原标题山东一人涉嫌违法犯罪被起诉)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临清市**镇。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乡**村,住临清市**镇。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以来,临清市**镇**村居民都某甲、都某乙(均另案处理)在经营临清市**洗浴中心期间,设置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2018年4月份,提供广场二楼、三楼由被告人王某甲组织女技师从事足疗、按摩等服务,并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7月份起,被告人王某乙受王某甲雇佣管理女技师,组织所管理女技师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4月10日晚,公安机关对**洗浴中心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及多名卖淫妇女嫖客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POS机、印章贵宾卡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处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服务价格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记录、邓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4.证人都某某、邓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雇佣、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利,被告人王某乙受被告人王某甲雇佣管理、操纵女技师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辉

助理检察官: 徐 辉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