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多名男子冒充大老板行骗 5名女子先后被骗财骗色

(原标题:宁夏多名男子冒充大老板行骗 5名女子先后被骗财骗色

宝鸡渭滨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刑事刑诉〔2019〕3号

被告人王岳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404021987********,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乡**村**组**号,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镇**厂。2004年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3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25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公安局大战场派出所抓获,次日被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同年6月1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志武,男,1981年**月**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6422211981********,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镇**家园**室,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镇**家园**室。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25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抓获,次日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6422211984********,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镇**渠**抖。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29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82********,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镇**村**号,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5日被宝鸡公安局渭滨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岳强、王志武、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王岳强、王志武由宁夏石嘴山市来到宝鸡市。二人经预谋,以甘肃平凉人在宝鸡包工程的老板身份与微信好友聊天,见面后请吃饭、请喝、请玩,先让受害人相信他们是有钱的老板,再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之后就以工程资金紧张工人开不出工资工地出安全事故、工地因资金问题供应商不给供料等理由向受害人借钱,达到以借钱不还实施诈骗的目的。

1、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岳强用微信联系上了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分别与二人见面后发生性关系。 2018年4月22日,在被告人王志武配合下,被告人王岳强多次以工程资金紧张,工人开不出工资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甲8万元;同时,被告人王岳强以工程资金紧张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甲17万元;

2、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王志武用微信联系被害人王某乙,然后与被告人王岳强共谋对被害人王某乙实施诈骗。被告人王志武在与被害人王某乙交往中发生性关系,之后多次以工程资金紧张,工人开不出工资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乙2.7万元;

3、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王志武用微信联系上被害人兰某某之后发生性关系;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马某甲在明知被告人王志武在宝鸡进行诈骗犯罪而专程从宁夏来宝鸡找被告人王志武,经二人预谋,被告人马某甲自称甘肃平凉包工程的马老板,与被告人王志武合伙对被害人兰某某实施诈骗,后以工程资金紧张、工人开不出工资、工地出安全事故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兰某某5.5万元。

被告人王岳强、王志武一道去陇县对被害人兰某某实施诈骗时,被告人王岳强认识了被害人卢某某,当晚便发生了性关系。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王岳强以被告人王志武的建筑工地工人摔伤发生安全事故为由,诈骗被害人卢某某3万元。

3、2017年7月底,被告人王志武、杨某某由宁夏来到陇县,被告人王志武化名王军、杨某某化名杨涛,二人均以承包陇县**中学建筑的建筑商为名对诈骗被害人王某丙、尹某某各2万元(共计4万元)后一起逃回宁夏原籍,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马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王某乙、兰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岳强、王志武、马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岳强、王志武、马某甲、杨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岳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爽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岳强、王志武、马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7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