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女子开车不慎坠桥 丈夫死亡自己及女儿受伤

(原标题安康女子开车不慎坠桥 丈夫死亡自己及女儿受伤)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白河县**镇**村**组,现住白河县城关镇**社区**单元**楼。

2020年7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白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陈某甲驾驶陕G****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丈夫黄某甲、女儿黄某乙由白河县**镇**村**组往白河县城方向行驶,14时18分,行至红顺路白河县中厂镇同心羊栏桥头处,车辆驶出道路坠至羊栏沟桥下,造成黄某甲死亡、陈某甲本人及黄某乙受伤、陕G****8号小型普通客车、刘某住宅院墙及公路防护栏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甲驾驶机动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陈某甲家属修复了刘某甲住宅院墙及路边防护栏,获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证据,接处警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情证明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血样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证人胡某甲、胡某乙、周某某、陈某乙、黄某丙、胡某丙证言,被害人黄某丁、黄某乙、吴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获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情节和案件特征,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