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3名失足女小区内卖淫 2名男子被起诉

(原标题常州3名失足女小区内卖淫 2名男子被起诉)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常州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常州市武进区**镇**公寓**幢**单元**室。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施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6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起,被告人赵某某、施某某在共同租赁的常州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以分成的方式招募卖淫女李某某、邓某某、范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4月11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1日下午,经被告人施某某微信联系介绍,陈某某到上述地点,以性交方式与卖淫女李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支付嫖资人民币750元。

2、2020年4月11日晚上,经被告人施某某微信联系介绍,强某某到上述地点,以性交方式与卖淫女李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支付嫖资人民币500元.

3、2020年4月11日晚上,经被告人施某某微信联系介绍,袁某某到上述地点,以性交方式与卖淫女邓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支付嫖资人民币550元。

4、2020年4月11日晚上,经被告人赵某某QQ联系介绍,顾某某到上述地点,以性交方式与卖淫女李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约定支付嫖资人民币600元,尚未付款被民警抓获。

5、2020年4月11日晚上,经被告人施某某微信联系介绍,高某某到上述地点,与被告人施某某商定,准备与卖淫女李某某以性交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约定支付嫖资人民币550元,高某某在等待嫖娼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赵某某、施某某在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治安案件中被抓获,均主动供述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施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施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