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多名失足女酒店内卖淫3300余次 被一举抓了
(原标题:淮安多名失足女酒店内卖淫3300余次 被一举抓了)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丹丹,女,1991年11月5日出生于枣庄市山亭区,汉族,初中文化,原淮安市淮安区卓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洗浴部技师承包人,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国梁,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百来,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于徐州市铜山区,汉族,中专文化,原淮安市淮安区卓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12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伟,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仕杰,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安市淮安区卓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技师主管,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柯,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广,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安市淮安区卓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技师主管,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现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9月6日被淮安市清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现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来峰、单保林,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9]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丹丹、刘百来、陈仕杰、梁广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仕杰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加友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延期审理,并于2020年1月30日恢复审理,恢复审理后,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3日裁定中止审理,并于2020年9月2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卖淫
淮安卓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淮安区星月润晨小区,其经营范围为:住宿、餐饮、洗浴服务,总经理为被告人刘百来,洗浴部经理为王长祥。2017年1月,被告人程丹丹和他人共同承包淮安卓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洗浴部技师管理工作;2017年10月初,被告人程丹丹全面接手经营洗浴部技师管理工作;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刘百来代表淮安卓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程丹丹签订淮安卓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洗浴部技师承包管理合同,约定将卓创国际酒店洗浴部门项目中擦背、修脚、足疗、按摩项目承包给程丹丹经营和管理,约定项目价格五五分成。在被告人程丹丹承包经营期间,王长祥任洗浴部经理,被告人陈仕杰任五楼主管、被告人梁广2018年4月后任四楼主管,陈仕杰和梁广负责技师的日常管理。在经营期间,通过招聘、纠集女技师在酒店洗浴部四楼、五楼包间内以499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4月中下旬,为提高营业额,王长祥向刘百来建议将SPA套餐(口淫项目)价格由499元降低到399元,刘百来同意后,由王长祥、程丹丹、陈仕杰、梁广等人开会将该套餐价格传达实施。
2018年5月5日凌晨,公安机关对淮安卓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洗浴中心四楼、五楼包间进行检查,查获7名卖淫女向10名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当日公安机关查获该浴室并扣押了技师工具箱、记事本(账本)等物证、书证。其中,黑色记事本记载了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5月1日多名技师提供499元、399元卖淫服务3300余次。淮安卓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承包人获取非法获利人民币150余万元。
二、容留、介绍卖淫
2018年5月12日,张家港市金港镇尊享99会所经营人鲍翠喜聘用被告人陈仕杰为营销人员,以推销、发布招嫖信息等方式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陈仕杰以分发小卡片的方式介绍并容留唐某某向高某、李某某向王某甲各卖淫一次。
为证实所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上列被告人,并宣读、出示了上列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和检查笔录以及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丹丹、刘百来、陈仕杰、梁广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仕杰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丹丹、刘百来、陈仕杰、梁广共同组织卖淫,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丹丹、刘百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仕杰、梁广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仕杰一人犯两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程丹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百来、陈仕杰、梁广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程丹丹、刘百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仕杰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梁广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程丹丹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程丹丹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程丹丹不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卓创酒店为规避风险将技师部以合同的形式外包给程丹丹,但在实际经营中对技师部进行了管理,程丹丹没有真正的自主经营管理承包权,其量刑应当低于酒店的经营者与管理者;2.被告人程丹丹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百来辩称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仅从卓创酒店领取基本工资,没有参与对卖淫女的管理,认为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被告人刘百来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百来没有管理或者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不是酒店洗浴部的投资人,亦没有获取到组织卖淫的非法利益,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2.刘百来同意SPA价格调整、减少场地使用费仅是商业行为,不是对卖淫女的控制,不能认定为组织卖淫行为;3.如果以被告人刘百来同意SPA价格调整认定刘百来有组织卖淫行为,认定其参与本案犯罪的时间应为2018年4月中旬以后;4.认定被告人刘百来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刘百来构成容留卖淫罪,且其具有如实供述罪行、初犯等情节,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陈仕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卖淫的主要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但提出控方的量刑建议过重;对容留、介绍卖淫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其仅上了一天班发了半天卡片即被抓获,嫖客是直接和卖淫人员联系的,不是通过其介绍。
被告人陈仕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仕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广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不参与对五楼的直接管理,五楼的营业额和提成与其无关,认为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梁广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广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没有犯罪劣迹,且其主观恶性较小,参与犯罪的时间短、程度较低,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卖淫事实
淮安卓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创酒店)位于淮安市淮安区星月润晨小区,其经营范围为:住宿、餐饮、洗浴服务,总经理为被告人刘百来,洗浴部经理为王长祥(另案处理)。
2017年1月,被告人程丹丹和他人共同承包卓创酒店洗浴部技师管理工作;2017年10月初,被告人程丹丹全面接手经营洗浴部技师管理工作。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刘百来代表卓创酒店(甲方)与被告人程丹丹(乙方)签订卓创酒店洗浴部技师承包管理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同意依据合同约定,将甲方投资经营的卓创酒店洗浴部门项目中擦背、修脚、足疗、按摩项目承包给乙方经营和管理。乙方负责技师的管理、手法培训与调配,负责技师的项目开发与对客服务;定期依据甲方要求对技师的手法进行调整。实行甲乙双方项目价格分成的分配方式,分成比例为甲方五成、乙方五成。
在被告人程丹丹承包经营卓创酒店洗浴部技师管理期间,王长祥任洗浴部经理,被告人陈仕杰任五楼技师主管,被告人梁广自2018年4月起任四楼技师主管,由被告人陈仕杰和梁广负责技师的日常管理。经营期间,卓创酒店洗浴部通过招聘、纠集女技师在酒店洗浴部四楼、五楼包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在此期间,酒店洗浴部为卖淫人员提供食宿,并集中统一进行管理:统一为卖淫人员提供工具箱和服装、安排卖淫人员轮流提供服务、规定点钟另外单独计算不影响排钟、规定上班需要考勤、不能上班需要请假、强调卖淫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时间等。被告人陈仕杰、梁广还负责服务的回访与投诉。为应对公安机关的检查,嫖资由卓创酒店前台收银员统一收取,在收取嫖资时标注为普通收费项目进行收取。卓创酒店和被告人程丹丹每半月结账一次,之后再由程丹丹和卖淫人员按照约定分成,并由被告人程丹丹发放被告人陈仕杰和梁广的工资。2018年4月中下旬,为提高酒店洗浴部营业额,王长祥向被告人刘百来建议将SPA套餐(口淫项目)价格由499元降低到399元,刘百来同意后,由王长祥、程丹丹、陈仕杰、梁广等人开会将该套餐价格传达并实施。
2018年5月5日凌晨,公安机关对卓创酒店洗浴中心四楼和五楼包间进行检查,现场查获7名卖淫女向10名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当日,公安机关查获该浴室并扣押了技师工具箱、黑色记事(记账)本等物证,其中黑色记事本记载了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多名技师提供299元、399元、499元服务的明细单。根据上述账本进行核对和统计,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卓创酒店洗浴部卖淫人员累计以499元(2018年4月下旬前)或者399元(2018年4月下旬起)的价格,以“口淫”的方式,提供卖淫服务3267次,涉及上述499元和399元消费项目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596333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百来、陈仕杰、梁广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被告人程丹丹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被告人程丹丹归案后,向本区公安机关退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卓创酒店向本区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同案关系人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1.被告人程丹丹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底的时候,其在一个微信群里认识一名姓刘的男子,该男子发布了卓创酒店招聘技师人员的广告,对方向其提出要合伙承包卓创国际酒店洗浴中心技师这块,其就和姓刘的男子一起到酒店查看然后决定一起承包卓创酒店洗浴中心技师,承包事宜是姓刘的和酒店沟通后签的协议,之后其就和姓刘的一起开始筹备招聘人员,在开业之前商谈了技师服务SPA项目价格,定好SPA分为两个项目,一个是299元(手淫),一个是399元(胸推和手淫)。2017年1月18日,卓创酒店开业,其和姓刘的开始经营酒店洗浴中心技师服务,其二人招聘的技师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负责SPA服务项目的技师,一类是正规的足疗、按摩技师。洗浴中心开业的时候,洗浴中心负责运营部的是陈仕杰,五楼包间没有主管。后来在洗浴中心营业三四个月的时候,越来越多的客人要求口淫服务,有的技师就开始做这个项目,为了增加营业收入其和姓刘的也就默认了口淫项目,后来就把SPA项目增加了一个499元的项目,这个项目是口淫,一直到2017年9、10月份,其因为姓刘的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姓刘的离开,其就一个人负责技师部工作。2018年1月,其找到卓创国际酒店总经理刘百来,通过商谈其自己与酒店签订了一份技师承包协议,商谈好技师总收入其和酒店五五分成,之后自己还是继续负责酒店的洗浴中心技师服务这块工作。2017年7月,王长祥开始担任洗浴中心经理,也是这段时间,姓刘的把运营部的陈仕杰调到技师部担任技师主观,负责管理技师。2018年3月底,其把原来洗浴中心运营部的梁广喊回来担任技师主管,梁广又介绍了一个叫王瑞的朋友担任技师部主观,这样技师部就有是三个主管,三个主管之间没有具体的分工,轮流负责管理五楼SPA技师,王瑞后来没做几天就辞职了,技师部就只剩陈仕杰和梁广两个主管,一直经营到2018年5月4日夜里到5月5日凌晨的时候,公安机关民警到洗浴中心检查,现场查获了卖淫嫖娼行为。SPA价格是姓刘的根据周边洗浴场所的行情制定的,之后没怎么变动,直至2018年4月份,SPA项目降价是王长祥通知其和技师主管的。技师昨晚SPA项目后都是分开几个小单子给前台打,是酒店做系统的时候这样做的,也是为了规避公安检查风险。技师部一开始又四五个技师,知道2017年4、5月份的时候有八九个人,每天正常上班的SPA技师有八个人,每个人有不同的编号。因为其技师这块是其承包的,技师部的主管和技师都是其负责的,技师收入这块其和酒店单独结账,技师和主管的工资都是由其发放的,主管是按月发放固定工资,技师是半个月发放一次,按照服务提成拿工资,做一个项目和技师四六分成,299项目技师提成120元,399的项目提成160元,其发工资正常都是现金结账。其有对技师每日服务进行记账,正常是由主管每日记账,记事本最上面是日期,下面就是299,100,点钟,再下一行就是技师编号,然后对应在299,100,点钟下面记数量,对应每个技师做了多少数量。技师部有对SPA技师进行培训,技师的统一服装和同意工具箱是其提议的,也是其负责购买的;其仅是偶尔召集主管和技师开会,跟他们交待以下服务态度、仪容仪表等问题,大部分时间其都是让主管管理技师,其主要负责记账和发放工资,以及购买技师用品。其承包卓创酒店洗浴部技师期间,一共大概获利十八九万元,具体的说不清楚。其在卓创洗浴中心用的名字是程语。
2.被告人刘百来供述与辩解证明:卓创酒店分为三个部门,分别为客房部、洗浴部、餐饮部。洗浴部一共二至五楼四层,其中四楼和五楼是做按摩的包间。2016年年底其应聘到卓创酒店做客房经理,2017年7月,卓创酒店招聘了一个姓王的经理负责洗浴这块的管理,2017年8月酒店筹建餐饮部,开业之后餐饮部也归其管理。从2017年7月份开始,其是公司总经理,酒店各方面事情都由其负责协调处理。5月4日夜里酒店餐饮部门营业结束其就下班回家了,5日早上四点多钟,公司保安打电话告诉其洗浴部门被查,其到酒店之后了解到因为卖淫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养生SPA分299元和399元两种,都属于中项按摩,除了正常的按摩外,299元的有手淫,399元的给客人口淫,项目具体由各部门自己定然后向其汇报。之前其知道洗浴部门有中项按摩的服务,具体其没有去了解,到2018年4月中下旬的时候,洗浴部经理王长祥找到其,提议把499元的SPA项目改为399元,其当时告诉王长祥只要把营业收入做起来就可以了,具体怎么操作其不去问。技师部是程雨负责的,她是承包人,2017年下半年其代表公司与程雨签了合同,约定技师的盈利由公司和程雨五五分成,程雨拿到一半之后与手底下的技师怎么分成其不清楚。技师是梁广负责管理的,程雨是承包技师的,这二人都不属于公司的编制,和公司属于合作关系。其清楚洗浴部门有卖淫行为,因为每个部门都有业绩的任务,正常情况下洗浴部门一年的营业额任务是八百多万元到一千万元,只做正常的洗浴足疗按摩服务,任务很难完成,所以其看到洗浴部门有七十多万元的月营业额,其也就知道他们给客人进行了卖淫的服务。
被告人刘百来的辨认笔录内容为:其辨认出程丹丹就是卓创国际酒店洗浴部技师承包人“程雨”;并辨认出酒店经营人倪某和洗浴部经理王长祥。
3.被告人陈仕杰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7年2月底到卓创酒店做服务员,之后被提拔为运营部主管,负责全部服务员和运营;做了三个月运营主管之后,大概在2017年7、8月份其到四楼技师部做主管,负责四楼技师工作。一周后,程雨就将其安排到五楼做主管,负责技师日常管理工作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酒店洗浴部一共二、三、四、五楼四层,四楼和五楼是包间和技师休息室,五楼主要做养生SPA套餐,分299元和399元两种,这两个都属于中项按摩,除了正常的按摩之外,299元的还给客人“打飞机”,399元的还给客人“口淫”。卓创酒店的总经理是刘百来,负责酒店总管理,洗浴部部门经理是王长祥,负责洗浴部的日常管理,技师经理是程雨(程丹丹),技师主管有自己、梁广和王瑞,其到技师部做主管后工资是由程雨发放。洗浴部大约有十一二个SPA技师,程雨会在自己的休息室给技师培训,还和王长祥一起给技师制定了规章制度、奖励制度之类的规定。
被告人陈仕杰的辨认笔录内容为:其辨认出程丹丹就是卓创国际酒店洗浴部技师承包人,辨认出酒店洗浴部经理王长祥和总经理刘百来,还辨认出洗浴部四楼主管梁广。
4.被告人梁广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8月其就到卓创酒店洗浴部工作的,2017年12月其母亲生病住院其就请假离开,知道2018年4月其又回到酒店洗浴部上班的。其一开始到酒店上班的时候,负责洗浴部二楼、三楼的日常运营,包括顾客回访等工作。到18年4月份回到酒店工作的时候,技师部承包人程雨让其接替王瑞负责洗浴部四楼主管,和陈仕杰对班倒负责技师管理、负责处理洗浴部,直接听从程雨的管理,也听从王长祥的经营管理。其知道五楼SPA提供口淫、手淫等卖淫服务,其会在三楼吧台或楼梯口接待客人时,询问客人是否需要包间服务,告诉客人五楼是SPA,具体价格和技师谈,客人若需要其便通过对讲机告诉五楼服务员迎接。其被抓前十天王长祥召集洗浴部开会将原来499元的SPA套餐价格降到399元;一开始王长祥跟其谈过工资待遇,后程雨也和其谈过工资,但其回来上班后还没有领取工资。
被告人梁广的辨认笔录内容为:其辨认出程丹丹就是卓创国际酒店洗浴部技师承包人“程宇”,辨认出酒店洗浴部经理王长祥和总经理刘百来,还辨认出洗浴部五楼主管陈仕杰。
5.同案关系人王长祥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为卓创国际酒店洗浴部经理,负责洗浴部整体运营管理,上面是刘百来总经理,下面是梁广、程雨、陈仕杰还有王瑞四个主管,梁广是管理四楼足疗技师的,程雨和陈仕杰是一起管理五楼养生SPA的,就是管理五楼的按摩技师的,王瑞之前是管足疗的,后梁广就替了王瑞的位置。四、五楼最低消费是下午139元、晚上是169元,还有299元、399元的SPA消费。299元是推油打飞机帮客人手淫,399元包括口淫,其到卓创任洗浴部经理的时候就是这样的价格。为提高营业额其在2018年4月下旬,其向酒店总经理刘百来汇报将SPA套餐价格由499元降低到399元,在获得刘百来同意后,其就召集洗浴部主管等人开会,宣布从4月24日起开始将499元的SPA价格降到399元,让几个人按照执行并传达给技师。做SPA项目的单子是3月份的时候其决定将单子予以分单,分开打成几张消费单子,都是立的其他的小项目名义,不是以SPA的名义。酒店与程雨五五分成,程雨拿到一半之后与手底下的技师结算,具体技师分成是由程雨决定,其没有分成,从酒店拿固定工资。卖淫人员是梁广和陈仕杰发招聘信息后来酒店应聘,后由梁广、陈仕杰、程雨他们负责面试,其和主管开会要求技师统一着装,后来技师部统一购买了服装,还有技师使用的小箱子也是技师部人统一购买的,给客人服务用的物品也是技师部提供的。
同案关系人王长祥的辨认笔录内容为:其辨认出程丹丹就是卓创国际酒店洗浴部技师承包人“程语”,辨认出酒店总经理刘百来,还辨认出洗浴部四楼主管梁广和五楼主管陈仕杰。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潘某(卖淫女,编号为“87号”)证言证明:2018年5月4日晚上,在卓创国际大酒店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共向三个男客人进行卖淫,当天做的都是399元的项目。其是看到陈仕杰发布的广告之后,并和陈仕杰约好后到卓创酒店应聘、面试的,陈仕杰告诉其在卓创做SPA就是299元和399元两个项目,分成也是陈仕杰和其谈的,完成16个点钟任务,299元提120元,399元提180元,完不成点钟任务299元提110元,399元提170元。平时由一个姓梁的主管和陈仕杰主管负责技师,技师服务用的箱子是从陈仕杰办公室领的,服务用的物品就在陈仕杰和梁主管他们的办公室里面,可以随意去领,陈仕杰和梁广知道技师卖淫行为,结账是分成的,酒店安排服务员通知技师去服务。
2.证人张某甲(嫖客)证言证明:2018年5月4日晚上8点半左右,到卓创国际大酒店浴室洗澡,后到三楼休息,经三楼吧台附近的时候有服务生问其要不要包间,其就同意了,之后其被带至四楼走廊尽头的一个包间,在该包间内进行嫖娼活动,做的是399元的项目,结账之后被警察抓到。
3.证人张某乙(嫖客)证言证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0点多钟,其到卓创国际大酒店浴室洗澡,后到三楼休息大厅休时息,经楼道口的男服务员介绍其到包间按摩,后来在包间被进行嫖娼活动,结账嫖资是399元,之后在小区门前被抓获。
4.证人薛某(嫖客)证言证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0点多钟,其和朋友一起到卓创国际大酒店浴室洗澡,当晚手牌号是8621,后其到四楼812包间进行嫖娼活动,选的是399元的套餐,之后在吧台准备结账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5.证人覃某(卖淫女)证言证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1点多钟,在四楼810包间,其向一名男浴客卖淫的,做的套餐价格都是酒店定的,当晚是做的399元套餐,管理的王经理应该知道技师卖淫的事,其刚去的时候,王经理向其讲了套餐和分成的情况。
6.证人李某甲(嫖客)证言证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0点多钟,其和几个朋友三人到卓创国际大酒店浴室洗澡,后到四楼的包间内进行嫖娼活动,选择的是398元套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晚服务技师是92号。四楼楼道口的服务员给其安排的包间和技师,服务应当知道卖淫嫖娼的事。
7.证人侍某(卖淫女,编号为“81号”)证言证明:2018年5月4日夜里十一点左右,其在卓创国际大酒店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嫖资398元。卖淫收入统一由二楼的吧台结账,半个月给技师结一次账,分成技师拿35%,酒店拿65%。
8.证人李某(嫖客)证言证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0点多钟,其和朋友三人到卓创国际大酒店浴室洗澡,5日凌晨在四楼8809包间进行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晚手牌号是8929。
9.证人李某乙(卖淫女,编号为“80号”)证言证明:2018年5月5日零点50分左右,其在卓创国际大酒店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是看到酒店门口招聘信息后,于2018年4月20日左右到卓创上班的,是王经理和主管负责面试的,平时负责管理的人员有梁主管、陈主管和王经理,箱子等物品都是酒店提供的,就陈主管和梁主管他们的办公室里面,在技师房对面,他们俩肯定知道卖淫嫖娼的事。
10.证人杜某(嫖客)证言证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0点多钟,到卓创国际大酒店浴室洗澡,当晚手牌号是8601,12点钟前后在四楼803包间进行嫖娼活动,后在手淫台结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结账时打的单子是399元,包间和技师都是一个男服务员安排的,卖淫技师是80号。
11.证人孙某甲(卖淫女,编号为“66号”)证言证明:2018年5月5日十二点钟左右,其在卓创国际大酒店506包间卖淫被抓获。酒店负责管理技师的有两个人,一个是梁主管,一个是陈经理,此外还有一个大主管,也就是妈咪,技师实际上就是她带的,叫程经理,他们上面还有一个王长祥经理。梁主管是负责夜班的技师管理,陈经理是负责白班的技师管理,程经理就是负责小姐的招聘和培训。
证人孙某甲辨认笔录内容为:其辨认出程丹丹是卓创洗浴会所妈咪程经理,梁广是卓创酒店五楼主管梁经理,王长祥是酒店洗浴部经理,陈仕杰是五楼主管陈经理。
12.证人朱某(嫖客)证言证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2点多钟,喝完酒回到卓创酒店房间,按照本子留的按摩服务电话,联系后到楼下506包间进行嫖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服务技师是66号,当晚的服务价格是399元。
13.证人刘某(卖淫女,编号为“97号”)证言证明:2018年5月4日晚上,在卓创国际大酒店四楼、五楼一个包间里,向两个男浴客卖淫。是程宇联系让其到卓创的,并教其按摩手法,程宇是技师管理人员并负责按摩培训,洗浴中心是王长祥承包的,平时管理五楼。四楼是姓梁的管理的,还有一个陈经理。中项的客源是王长祥介绍的,梁主管也会介绍客人。
证人刘某辨认笔录内容为:其辨认出程丹丹是卓创洗浴中心技师承包人。
14.证人苗某(嫖客)证言证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1点多钟,到卓创国际大酒店浴室洗澡,零点钟前后在五楼8501包间进行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晚手牌号是8909。包间和技师都是一个男服务员安排的,服务应当知道卖淫嫖娼的事。
15.证人王某甲某(嫖客)证言证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0点多钟,其到卓创国际大酒店浴室洗澡,5日凌晨在四楼包间进行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晚手牌号是8915,服务技师是97号。四楼楼道口的服务员给其安排的包间和技师,服务应当知道卖淫嫖娼的事。
16.证人缪某(卖淫女,编号为“86号”)证言证明:2018年5月5日其在卓创国际大酒店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接的单子299元能分成120元,399元分成170元。平时一个梁主管负责管理技师,还有一个王经理负责整体业务。
17.证人李某丙(嫖客)证言证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0点左右,其到卓创国际大酒店浴室洗澡,当晚手牌号是8805,后在四楼包间进行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包间和技师都是一个男服务员安排的,价格399元,服务员应当知道卖淫嫖娼的事。
18.证人盛某(收银员)证言证明:其在卓创国际酒店二楼吧台做收银,听同事卓创酒店讲有卖淫嫖娼的事,具体做的项目不清楚,就知道程雨(音)是负责管理技师的,王长祥是洗浴部总经理。程雨、王长祥、梁广是管理层面的,应当清楚酒店里卖淫嫖娼的事。
19.证人周某(卖淫女,编号为“23号”)证言证明:其在卓创国际大酒店做按摩技师,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是2018年4月底到卓创应聘按摩技师的,当时是程雨负责面试的,平时主要是主管陈仕杰负责管理,程雨有时候也管,还有一个王经理。
20.证人倪某(卓创国际酒店股东)证言证明:卓创酒店是卓创置业公司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邱某,股东是其和杨昆,其二人没有精力过问酒店的事情,酒店是2017年1月18日开始营业的,因为股东对酒店运营不懂行,就招聘了职业经理人刘百来全权负责运行管理,刘百来很少向其汇报工作,想不起来刘百来是否向其汇报过酒店里不适合“敲大背”的事情,其曾经签过一份酒店的营收任务和奖励方案,但记不清楚什么内容了,其一直不知道酒店存在卖淫嫖娼活动,直至被公安机关查处之后才听说。
21.证人邱某(卓创国际酒店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卓创酒店卖淫嫖娼的事是2018年5月5日被查后才知道的,平时其从酒店领工资。酒店是2017年1月份开始营业,分为客房部、洗浴部、餐饮部,客房部是六楼到十三楼、洗浴部是二楼至五楼、餐饮部是酒店大门西边一楼至二楼。酒店经理是刘百来、洗浴部经理姓王,具体名字不知道,是刘百来招聘来的,酒店日常是交由酒店总经理刘百来管理的,洗浴部技师这块是承包给一个叫程雨的女子,卓创具体有什么样的按摩套餐其不知道,酒店只是挂在卓创置业有限公司下面的,其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法人代表。技师承包人程雨,洗浴部四楼主管梁广、五楼主管陈仕杰。
证人邱某辨认笔录内容为:其辨认出刘百来是卓创国际酒店总经理,王长祥是酒店洗浴部经理,程丹丹是酒店洗浴部技师承包人“程雨”。
22.证人王某乙(服务员)证言证明:其在卓创酒店四楼做服务员,只知道洗浴部经营人是王长祥,负责管理,不是最大的老板。四楼的服务员负责把客人带到包间里面,给客人倒水,问客人做足疗还是SPA按摩。四楼既有足疗也有按摩,如果客人要做SPA,其就用对讲机呼叫五楼技师,告诉对方包间号。陈仕杰告诉过其按摩的具体项目,其就知道五楼技师是向客人卖淫的,五楼技师平时由王长祥、程雨、陈仕杰管理的。
23.证人嵇某(服务员)证言证明:其在卓创国际酒店三楼做服务员,负责给客人送茶水、饮料、香烟等,四楼服务员是王某乙,五楼服务员是孙某乙,四楼、五楼服务员负责推销茶水并把客人带到包间。其在三楼吧台工作,对楼事情不太清楚,只知道四、五楼有做SPA服务。
24.证人孙某乙(服务员)证言证明:其在卓创国际酒店五楼做服务员,负责端茶倒水、把从四楼上来的客人带到五楼的单间里,问客人有没有熟悉的技师然后负责叫技师。之后技师就按照陈仕杰主管的安排的班轮流到包间服务。其知道酒店里有卖淫嫖娼现象。
25.证人王某丙(收银员)证言证明:其在卓创国际酒店二楼洗浴部做收银员,卓创酒店按摩正常是168元和199元,如果客人消费299元和399元的话,就是做的SPA,应该就是卖淫嫖娼了,但其不知道做的具体是什么项目。其原来在工作群里看到过王长祥经理发过一条消息,说是以后299元的单子分开来,打一个130中医推拿和一个169元全身护理,不要单独打一个299元,如果加钟的,原来的加钟100元名称改为面部护理100元,客人若有疑问和客人解释一下,费用是一样,只是名称换了,分开录而已,酒店这样应该是怕卖淫嫖娼被查才特意要求这么写的。洗浴部经理是王长祥,负责洗浴部大小事情,他上面的领导是刘百来,管女技师的主管有陈仕杰、梁广、程雨等。
26.证人张某丙(卖淫女,编号为“98号”)证言证明:其在卓创国际酒店做SPA按摩技师,2018年4月29日,到卓创五楼找陈仕杰应聘按摩技师,陈仕杰介绍做SPA服务项目有299元和399元,陈仕杰是主管,还有一个王经理。
27.证人叶某(卓创酒店会计)证言证明:其是2017年8月份上班的,当时卓创酒店洗浴中心技师部已经外包出去了。酒店半个月与洗浴中心技师部结一次账,后来一个星期就会结一次账。印象中洗浴中心技师部每个月的收入60万左右,其是按照酒店跟技师部签的合同五五分成做账,返还给技师部的,这个钱是发现金给程丹丹的,每次其是按照前台系统打的明细,由程丹丹和刘百来签字后,做账发放。
28.证人范某(卓创置业有限公司营销经理)证言证明:其主要负责卓创置业有限公司销售房产方面的工作,代为联络卓创酒店与总公司之间的一些事情。其对酒店方面其不专业,印象中刘百来没有和其讲过洗浴中心的一些具体事情,其经常拿一些文件给邱总签字,记不得有没有把一份酒店的营收任务及奖励方案拿给倪某签字。倪某平时在公司是负责工程方面的事,是卓创置业公司的股东之一,平时都在外面忙大的项目,根本没有精力参与酒店管理,酒店管理就是刘百来在做。
(三)其他证据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卓创酒店洗浴部技师承包管理合同证明:刘百来代表酒店名义和程丹丹签订了技师承包管理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甲方(卓创酒店)将其投资经营场的酒店洗浴部门项目中擦背、修脚、足疗、按摩项目交给由乙方(程丹丹)经营和管理;乙方负责技师的管理,技师项目的开发与对客服务,并定期依据甲方要求对技师收发进行调整……合作分配方式:实行甲乙双方项目价格分成的分配方式,分成比例为甲方五成、乙方五成(5:5)……结算方式:每15天作为一个结算周期,由乙方对其员工进行分配……乙方人员在甲方店内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有违纪行为,甲方授权给总经理对违纪人员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按摩实际人数不得低于20人,擦背不得低于2人,修脚不得低于2人,依据经营情况调整技师人数……乙方人员在甲方店内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跑单,漏单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有乙方相关人员承担……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在店里的一切事务等。
2、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8年5月5日凌晨,本区公安机关接匿名举报称卓创酒店洗浴中心有卖淫嫖娼活动,便组织民警对该酒店洗浴中心进行突击检查,查获有关卖淫、嫖娼人员,在五楼技师房查获技师工具箱十五个,在五楼办公室发现记事本(记载相关账目)和相关文件,民警传唤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现场的物品进行了扣押。
3.扣押物品照片以及公安机关扣押的2018年工资标准和提成方案、洗浴管理条例、技师部2018年工作计划、手写服务套餐及服务细节、服务回访信息簿、2018年卓创国际酒店营收任务及奖励方案、浴场工资表、2017年营业汇总明细、酒店营业品类汇总表、技师工作服务登记表等书证证明:卓创酒店为洗浴部制定了全年营收1350万元的任务和相关奖励方案,技师部制作了相关工作计划;技师部制定了洗浴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技师的考勤、上下钟时间、服务态度和服务时间等均有具体的要求,还会由梁广等人对客人进行回访;2017年,洗浴部营业总额为1050万余元。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和缴款收据证明:案发后,卓创酒店法定代表人邱某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程丹丹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12万元。
5.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证明:经查询公安部云搜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江苏省公安综合管理服务工作平台,均未发现程丹丹、刘百来、陈仕杰有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6.办案民警出的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5月5日淮安公安分局民警对位于淮安区翔宇大道北侧的卓创国际酒店洗浴中心检查时,发现该洗浴中心存在数起卖淫嫖娼活动,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5日立王长祥、梁广等人介绍容留卖淫案侦查,并在查办卓创国际酒店洗浴中心存在数起卖淫嫖娼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传唤到案的卖淫女孙及嫖客进行了刑事案件证人询问笔录。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的嫖客、卖淫女进行行政处罚。
7.发破案经过说明证明:2018年5月5日凌晨,淮安区公安局组织派出所民警对淮安卓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洗浴中心进行日常检查,后在该洗浴中心五楼、四楼包间查获孙某甲、覃某、李某等人在该洗浴中心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该洗浴中心经理王长祥和主管梁广存在介绍卖淫嫌疑,遂立案侦查,当日王长祥、梁广被传唤到案,5月6日,该酒店总经理刘百来被传唤到案。
8.抓获经过:2018年5月5日凌晨,淮安区公安局组织派出所民警对淮安卓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洗浴中心进行日常检查,后在该洗浴中心五楼、四楼包间查获7名卖淫女(孙某甲、覃某、李某甲、刘某等人)向浴客10人(朱某、李某乙、杜某、王某甲某、苗某、薛某等人)在该洗浴中心包间事先谈好299元或399元的SPA套餐价格以“手淫”、“口淫”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该洗浴中心经理王长祥和主管梁广涉嫌介绍、容留卖淫,民警现场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王长祥、梁广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王长祥、梁广两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次日,淮安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王长祥、梁广刑事拘留。
9.抓获经过和归案经过说明证明:2018年5月5日,班民警现场口头传唤王长祥和被告人梁广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5月6日,被告人刘百来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2018年6月29日,陈仕杰被上海市闵行区吴泾派出所民警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程丹丹于2018年8月21日至本区公安机关投案。
10.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梁广曾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9月6日被淮安市清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陈仕杰容留、介绍卖淫事实
2018年5月12日,张家港市金港镇“尊享99会所”经营人鲍翠喜(已判刑)聘用被告人陈仕杰为营销人员,通过发布招嫖信息等方式,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陈仕杰以分发小卡片的方式,介绍并容留唐某某、李某某在上述会所内分别向高某、王某甲各卖淫一次。
被告人陈仕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上列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陈仕杰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鲍翠喜、薛绍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唐某某、高某、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附照片),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2号刑事判决书,张家港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说明和移送案件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丹丹、刘百来、陈仕杰、梁广以招募、纠集等手段,集中统一管理卖淫女并为之编号,规定嫖资收取标准、记账方式及约定嫖资分成等,组织多名卖淫女卖淫,并为应对公安机关检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形成了一个以洗浴休闲为掩护的卖淫组织,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其中,被告人程丹丹、刘百来、陈仕杰参与期间,该组织非法获利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依法应认定该三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陈仕杰还与他人共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程丹丹、刘百来、陈仕杰、梁广共同实施组织卖淫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仕杰与他人共同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亦系共同犯罪。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丹丹、刘百来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仕杰、梁广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容留、介绍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仕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仕杰一人犯组织卖淫和容留、介绍卖淫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百来作为酒店的主要负责人,犯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百来、陈仕杰、梁广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丹丹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酒店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对本案被告人相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程丹丹退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具有的上述从宽量刑情节,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程丹丹、刘百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仕杰、梁广予以减轻处罚。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刘百来、梁广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刘百来被卓创酒店聘用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卓创酒店的具体事务,是涉案酒店的主要负责人,应对其明知的酒店内的卖淫行为承担责任。酒店洗浴部技师管理工作虽已交给被告人程丹丹具体负责,但被告人刘百来仍对酒店洗浴部进行综合管理,洗浴部的价格调整也需要向其汇报。被告人梁广经程丹丹聘用负责技师管理,实施具体的管理行为,也应对其参与期间的卖淫行为承担责任。从被告人刘百来、梁广与卖淫人员的关系上来看,其二人均是卖淫女人员的管理者,与卖淫人员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外,被告人程丹丹等人通过发布招聘信息,接待应聘的卖淫人员,并与王长祥、陈仕杰、梁广共同集中管理卖淫人员,为卖淫人员提供工具箱和统一服装等,要求统一收取嫖资,并约定嫖资分成,组织安排实施卖淫,并由程丹丹与会所结算后向卖淫人员发放嫖资。因此,几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三人以上的卖淫女实施卖淫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行为特征,对其行为均应以组织卖淫定罪处罚,被告人刘百来、梁广与程丹丹等人系共同犯罪,均构成组织卖淫罪。综上,被告人刘百来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梁广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程丹丹的辩护人提出程丹丹的作用、地位问题。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丹丹作为涉案卓创酒店技师部的承包经营人,虽在一些方面受酒店的管理,酒店也为其制定了相应的营收任务,但被告人程丹丹负责卖淫人员的具体管理,如对卖淫人员进行培训、规定服务的细节、购买统一的工具箱和服装等,直接管理、支配卖淫人员,是本案卖淫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在本案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组织卖淫罪的主犯,本院查无证据证明其作用低于酒店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因此,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对于被告人陈仕杰就容留、介绍卖淫部分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陈仕杰经他人聘用,发布招嫖信息,公安机关抓获的嫖客是在陈仕杰发放小卡片后与卖淫人员联系到涉案会所嫖娼,陈仕杰与他人共同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因此,被告人陈仕杰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对于各辩护人就量刑提出的具体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丹丹、刘百来、陈仕杰参与期间,卖淫活动收入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依法应当认定该三名被告人组织卖淫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梁广参与组织卖淫时间较短,不能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地位、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分别对被告人程丹丹、刘百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仕杰、梁广减轻处罚,但因被告人刘百来犯罪情节严重,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梁广具有违法劣迹,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因此,辩护人就量刑提出的辩护意见仅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丹丹、刘百来、陈仕杰、梁广犯组织卖淫罪和被告人陈仕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丹丹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9年9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百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9年8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仕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梁广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勇
人民陪审员杨容容
人民陪审员卢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晴文
书记员王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被告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对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