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云南19岁少女醉酒遭性侵死亡

(原标题:死刑!云南19岁少女醉酒遭性侵死亡)

这酒喝多了也是很容易引发意外事故的,在酒桌上我们都很讨厌劝酒的行为,希望这样的事不要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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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饭馆19岁女员工店主之邀喝酒,下班后遇尾随遭性侵死亡,女员工父母状告店主。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店主赔偿女子家属5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2019年5月7日始,俞某某应聘到孙艳琼、李永坤夫妻二人经营的位于师宗县雄壁镇雄风路口的“师宗县雄壁酸菜猪脚店”上班。

在2019年5月23日20时,俞某某应李永坤之邀在酸菜猪脚店与程腾一起喝酒,李永坤请俞某某帮喝一杯酒,俞某某敬酒后喝完一整杯75ml的荞酒,李永坤借俞某某酒量好劝俞某某再喝一个,俞某某再次敬酒后坐在席间继续饮酒,共饮4杯75ml荞酒,喝酒期间李永坤与程腾未制止俞某某饮酒。

2019年5月23日22时40分许,俞某某从孙艳琼、李永坤家所开的酸菜猪脚店下班,已经喝过4杯75ml荞酒的俞某某在醉酒状态下独自推着单车回家,23时许遭遇张玉红尾随并将其背至雄壁镇和谐路雄壁供销社废弃的砖瓦房第一间屋子内实施不法侵害,在俞某某反抗的过程中,张玉红掐住俞某某的脖子导致其窒息死亡。

张玉红于2019年12月5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师宗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检测报告,俞某某死亡后乙醇含量检测达220.8mg/100ml,已超过了醉酒标准,俞某某作为一名年仅十九岁的女性,饮酒后于晚上十点多独自回家,无疑增加了人身危险性(从张玉红的供述反应出其因为俞某某饮过酒遂产生侵害俞某某的想法),且酒后反抗能力也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俞某某饮酒的行为与其最终受到侵害而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被告孙艳琼、李永坤作为俞某某的雇主,且当晚俞某某与李永坤共同饮酒(俞某某喝了约四个小荞酒),被告孙艳琼、李永坤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及先行行为对俞某某产生了照顾、确保安全义务

但被告孙艳琼、李永坤在明知俞某某当晚情绪不好且饮酒过多的情况下未将其安全送回家,即使如被告孙艳琼所述俞某某曾拒绝送其回家,也应打电话通知其家属告知俞某某饮酒的情况,让其家属出门相迎或者接其回家,并应确认俞某某是否安全到家,但被告孙艳琼、李永坤均未履行这些义务,故被告孙艳琼、李永坤对俞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本院认为承担20%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艳琼、李永坤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孙某花、俞某国因其女俞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5347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