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1+1:副局长离职多年后被查说明什么?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纪委监委公布,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原副局长李志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自治区纪委监委指定,目前正在接受包头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李志强2010年11月被免去鄂尔多斯市煤炭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当年12月就成为某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2月被停止公职,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虽然外界尚不清楚李志强当初因何“丢乌纱”,但其在离职多年后,被追查在职时的违纪违法问题,说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李志强的将是党纪国法的应有制裁

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被查处并不少见。一方面,这暴露出某些人怀有在职时“捞一把”、离职后“金蝉脱壳”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雷霆“亮剑”,印证上述妄想仅仅是妄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以及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法律规定言之凿凿,执纪执法必然抓铁有痕。即使个别案件因为某些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未能“水落石出”,但正义不会“缺席”,更不会因为当事人的身份变化而“拉倒”,“越雷池者”终将自食苦果

也有人离任后利用既有“关系网”谋取非法利益。例如,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县委书记刘荣祥辞去公职后,通过其他公职人员,为某企业免交违约金提供帮助,非法收受100万元现金和2万元购物卡。刘荣祥同样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务员离职不意味着其在职时的人脉关系、社会影响立即消失,某些单位恰恰看中这一“特殊优势”展开金元公关,某些“前公职人员”不当发挥“余热”、谋取不法利益,这绝不是单纯的“人情往来”,而是龌龊的行贿与受贿犯罪。

“离职回避”制度的设置初衷就在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公务员离职或退休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一系列规定剑指“瓜田李下”,皆是为了防止“离职腐败”。

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党纪国法不容触犯。公务员在职或离职不是监督执法的“分水岭”,无论何时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都会被追责到底。这之中,不存在模糊地带,没有变通空间,公职人员(包括前公职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守牢底线。无论是谁,胆敢挑战红线”,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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