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去旅馆嫖娼 过程中意外晕倒身亡

(原标题四川男子旅馆嫖娼 过程中意外晕倒身亡)

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孔**”),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大英县蓬莱镇**旅馆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住大英县蓬莱镇**街**号**旅馆。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柏某某(绰号“柏**”),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大英县蓬莱镇**旅馆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住大英县蓬莱镇***街**号**旅馆。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节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柏某某(系夫妻关系)在自己经营的位于大英县蓬莱镇**街的“**旅馆”内容留郭某某、廖某某、魏某某、白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在卖淫女接待嫖客后,嫖资按三七分成,陈某某、柏某某占三成,卖淫女占七成,以此获利。

2020年2月2日中午11时许,嫖客黄某某先通过微信联系卖淫女廖某某,以此确定廖某某是否有时间接待前来嫖娼的嫖客黄某某,卖淫女廖某某表示自己有时间接待,后嫖客黄某某独自一人到大英县蓬莱镇**街**号“**旅馆”,到达后与卖淫女廖某某在“**旅馆”**号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嫖客黄某某支付150元嫖资给卖淫女廖某某,后廖某某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50元分成给老板娘柏某某。

2020年2月4日晚8时许,嫖客李某独自一人到大英县蓬莱镇**街**号“**旅馆”嫖娼,在与柏某某商量后,选择卖淫女郭某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价钱为150元,后由卖淫女郭某某带领嫖客到“**旅馆”***号房间内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因嫖客李某身体原因意外晕倒,经大英县人民医院医生救治后宣布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柏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柏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柏某某系从事旅馆业人员,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柏某某一年又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贤

检察官助理:谭婷婷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