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意外身亡 同饮者要担责吗?
原本好友小聚把酒言欢,但聚会后男子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聚会期间2次与不同朋友饮酒,责任应如何划分?近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磨憨法庭审理一起因饮酒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死者家属以同桌饮酒人员频频劝酒导致死者醉酒,且并未有效阻止死者骑摩托车回家致其死亡为由,将一同参与聚会的5人告上法庭。
【案件】男子两次聚会饮酒后骑车意外身亡
郭某某、李某某与死者陈某是同一村子的,并在同一家公司上班。2023年10月的一天,3人下班后邀约一起聚餐饮酒。结束聚餐后,3人又参加第二场由鲁某昌组织的聚会,参加该聚会的还有鲁某聪、鲁某文等10人,聚会过程中大家都喝了酒。
第二场聚会散去后,饮酒后的陈某准备骑摩托车回家,郭某某、李某某等人对其进行劝阻,但陈某执意要骑车,担心陈某安全,郭某某骑车跟随其后,但由于酒后的陈某车速很快,郭某某追上时,发现陈某的摩托车已经倒在公路边,随后在公路左侧下方发现陈某,便拨打120送医院救治,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去世后,家属以同桌饮酒人员频频劝酒导致陈某醉酒,喝完酒后未有效阻止陈某骑摩托车回家致其死亡为由,将一同参与聚会的5人告上法庭,要求5人各承担25%的侵权责任,共同赔偿损失23万余元。
“聚餐的人难道都要承担责任吗?”“我们没有逼死者喝酒,而且是他自己坚持骑车回家,他的死和我们无关。”得知被起诉后,各被告众说纷纭。
针对双方矛盾,磨憨法庭承办法官易君宇并未立即着手调解,而是向当事人阐述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如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饮酒人不适时的急救、通知、护送义务。
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易君宇发现,死者家属认可事件主要责任不在本案被告,向被告索要赔偿也不是其主要目的,主要是至亲死亡后心中的一口气无从发泄。而各被告对死者的去世也很愧疚,但苦于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向死者家属提供过多赔偿。
摸清症结点后,易君宇顺着往下捋,各被告表示愿意给死者家属一定补偿,但因责任分配问题存在分歧。对此,易君宇引导各方换位思考、将心比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各被告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4万元,大部分被告当场进行赔付。
【释法】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着重审查饮酒过程和酒后处置2个阶段。饮酒中,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具体的组织者,组织者作为活动发起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高于其他同饮者,应全程做好安全保障,但发现同饮人员身体不适时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其他同饮人员也应在聚餐过程中尽到必要的提醒、照顾义务;其次,审查是否有劝酒行为,如果因为恶意劝酒导致同饮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受到损害,就要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酒局结束后的阶段,也是同饮人员最容易发生意外的阶段,如饮酒者已出现意识不清、醉酒等不良反应,同饮人应第一时间通知其亲友、护送其回家或者送至医院治疗。若饮酒者存在酒后闹事、不听劝阻的,在保护、劝阻饮酒者的同时可及时报警求助,同时妥善保管其钱财或贵重物品。
好友小聚难免会饮酒助兴,“你敬一杯,他回一杯”这是常有的事,但饮酒切记把握好度。首先,要注意自我保护,控制好自己的酒量,保护自身安全。其次,注意对共饮人进行照顾和保护,不要恶意劝酒,要善意地提醒饮酒者控制饮酒量。最后,对过量饮酒者要进行照顾和保护,最好把人安全送回家,由家里人进行照顾,或者护送到医院。
本报记者 查小高 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