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一人酒后溺亡 法院:餐厅要担责

餐厅卖酒给未成年人饮用,饭后未成年人又发生意外不幸溺亡,餐厅会因此担责吗?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一起由重庆垫江法院一审,市三中法院二审的生命权纠纷案入选其中。

案件中的小胡(化名)是一名未成年人,出事时15岁,还是一名初中学生。为了给同学庆祝生日,他和同学一起来到垫江一家餐厅聚餐。期间,小胡提议要喝酒庆祝,便在餐厅购买了啤酒,大家共同饮用。

饭后,小胡又提议外出玩耍,不慎在湖边溺水身亡。

小胡出事后,他的父母将餐厅、一起去玩耍的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等告上了垫江法院,请求共同赔偿小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垫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致使未成年人酒后溺亡,餐厅的售酒行为与小胡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损害后果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综合小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等情况,法院一审判决餐厅赔偿小胡父母2.1万余元;一起去玩耍的六名未成年人也被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由各自监护人承担。后来,该案经市三中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售酒系违法行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标识。

饮酒无益健康,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在做好表率拒绝饮酒的同时,更严格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不得放任未成年人饮酒等不良行为。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智怡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