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茶楼藏淫窝 2男2女卖淫嫖娼抓现行

(原标题四川茶楼藏淫窝 2男2女卖淫嫖娼现行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2004年10月18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7月11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崇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乡**村**组。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3时许,崇州市公安局民警对崇州市崇阳街道红桥河边路旁一无名茶铺进行突击检查。民警在该茶铺院内厨房旁左边第一间房间和厨房右边第一间房间当场挡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的二男二女共四人,同时挡获茶铺经营者朱某某,黄某某。经查违法人员杨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师某某在该茶铺的空房间内分别以50元和30元的价格卖淫嫖娼。另查明,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在合伙经营该茶铺期间,容留师某某、赵某某等人在茶铺上以陪客人跳“莎莎舞”的名义客人提供色情服务,并放任卖淫女在该茶铺进行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卖淫女及嫖客证人证言;3、现场检查笔录;4、辨认笔录等等证据相互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但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利用租住的茶铺为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侵犯社会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