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郸城73岁老汉猥亵4岁女童 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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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岁的河南郸城县男子郝某某在去同村村民家时,看到村民4岁的女儿,于是对4岁女童实施猥亵。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3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郝某某为1947年出生,为河南省郸城县人。据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郝某某到同村村民郝某1家串门,见到郝某1的大女儿郝某2(2016年1月28日出生),就给郝某2一块冰糖,让其坐到自己腿上,用手猥亵郝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猥亵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郝某某主动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罚。郝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猥亵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郝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郝某某通过其家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郝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付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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