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一男子介绍多名女子在酒店房间卖淫 从中抽成

(原标题榆林男子介绍多名女子酒店房间卖淫 从中抽成)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住佳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在榆林**酒店828房间卖淫一次获利200元。

2019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房某某在榆阳区**宾馆卖淫一次获利120元。

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在榆林高新区**酒店**房间卖淫一次获利200元。

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在榆阳区**酒店8418房间卖淫一次获利200元。

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冯某某在榆阳区**大酒店8660房间卖淫二次获利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